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
支持法律服务发展措施
为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打造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法治建设示范区,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扶持对象原则上为开展实际运营、能够促进面向南亚东南亚和“一带一路”法治建设、推动国际中心城市法律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服务机构。具体为以下几类:
(一)律师事务所(含国内律师事务所分所、外国及港澳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和联营律师事务所);
(二)合法设立运营的境内外仲裁机构、调解机构;
(三)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牵头建立法律服务综合功能平台的各类法律服务机构;
(四)与法律服务功能相配套的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涉法涉诉知识产权保护、会计事务、税务、审计等第三方中介组织或机构;
(五)其他有利于我区法律服务业国际化、专业化或者加强国际法律合作交流的组织或者机构。
二、扶持措施
(一)落户奖励
1.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设立总部可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300万元、设立分所可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150万元。
2.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设立总部可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50万元。
3.公证、司法鉴定、域外法律查明、国际商事调解与仲裁,涉法涉诉知识产权保护、会计事务、税务、审计等组织或机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20万元。
4.经批准同意在我区设立、有利于推动我区国际法律服务综合体国际化或加强国际法律合作交流的组织或机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50万元。
5.对已在我区设立、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符合第1、2条标准的法律服务机构,可按照对应条款申请扶持或者差额扶持。
(二)办公用房奖励
6.对在区内新购自用商务办公用房100平方米以上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每平方米最高1000元分三年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购房奖励,自首次获得奖励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将该办公用房对外租售。
7.对入驻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国际法律服务综合体的机构,给予带基础装修的办公用房租金“三免三减半”优惠,租赁期间不得空置、转租该办公用房。
(三)人才奖励
8.对区内法律服务机构中的高端人才,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表彰奖励的,给予获奖金额1:1配套奖励。
9.对在符合奖励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就职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年度薪酬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到8万元以上的,按经济贡献给予“三免三减半”扶持。
10.人才引进其他保障措施按照我区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四)规模化奖励
11.对年度纳税形成地方本级财政贡献5万元以上的,按所形成的经济贡献给予“三免三减半”扶持。
12.对经园区业务主管部门确认资信状况良好的,年新增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法律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专业化奖励
13.对有效协助区内企业挂牌上市、参与重大并购且取得成功的,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获得50万元奖励。
14.对承接有影响力的国际诉讼、仲裁、调解且有效维护区内企业利益的,经专家评议确认后,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获得20万元奖励。
15.对牵头制定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每件分别奖给予20万元(国际或者国家)、10万元(行业),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获得40万元奖励。
16.对办理的案件或经验做法,被相关部门评为国家级或省级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经专家评议确认后,给予每个案例最高5万元,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获得10万元奖励。
17.对经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围绕自贸区建设、营商环境建设、国际化法律服务等与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主题,举办的公益性、有影响力的活动,按活动规模,每次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18.对支持区内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跨境投资并购、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双反双保”、国际仲裁与跨境纠纷等重点业务领域维权的,经专家评议认定后,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20万元奖励。
19.对我区引入的国内外优秀法律服务机构,经专家评议确认后,每次给予5万元奖励。
(六)国际化奖励
20.对区内法律服务机构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法律服务机构在各自执业权限和范围内,依法规范开展联合经营或者业务合作的,经专家评议确认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1.对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发起设立境外法律服务中心、涉外法律服务点或提供重要法律服务的,经专家评议确认后,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对上一年度办理涉外案件20件以上的,经专家评议确认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本措施由制度创新部门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