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科技创新团队培养管理办法

政策发布 /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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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科技创新团队培养管理办法

(2021年4月16日官政规〔2021〕2号公布 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团队选拔、培养、考核和服务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推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自贸试验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官渡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官渡区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团队”)是指在科学研究或产品开发及技术推广中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集中的研究方向、稳定的工作条件,由团队领衔人和相关专业领域的科研人员组成,专业和年龄结构合理、合作创新意识强,以解决产业或行业的关键共性技术为主的创新集体。

第三条  官渡区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团队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技信息化局”),区科技信息化局具体负责团队的选拔、培养、考核和服务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团队的选拔、培养与考核,突出研发、引领创新、推动转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团队的研究开发方向应属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官渡区域地产经济、会展服务、贸易物流、高端智造产业,大健康、文化创意、休闲旅游产业,数字经济、结算经济产业及服务贸易产业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对外向型经济、总部经济、数字经济、服务贸易、文旅健康及推动南亚东南亚国家合作机制发展有重要意义的研究开发,或开展有明确的技术路线、能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集成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  团队培养管理的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申报与选拔

第七条  团队每年选拔一次,每次入选不超过5个,以企业为依托单位的团队不低于60%,评审数与选拔数的比例原则上应达到2:1。

第八条  团队申报对象依托单位为注册登记地址在官渡区内、税收及统计关系在官渡区的企事业单位。

申报团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队应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稳定的工作基础,具备承担区级及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能力。

(二)团队的学术技术水平必须在全区同行处于领先并在全市同行处于先进地位,研究开发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够对区域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团队应以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单位、行业创新研发平台等之一为依托开展学术和技术研发。

(四)团队依托单位应具备开展研发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氛围,有研发投入,依托单位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上年销售收入总额的3%以上。创新激励机制健全,重视对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团队应具备合理的人员结构与规模,一般由5至20人组成,其中,领衔人1名,核心成员3名。团队领衔人及不少于1名核心成员应当是申报所在单位在职人员。

团队领衔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队的领衔人应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或区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市级及以上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技术创新人才、人才计划入选者,具备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团队领导管理能力。

(二)团队的领衔人必须在近3年作为项目主持人完成过区级科技或科研项目,或者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过市级及以上科技或科研项目。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团队核心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队核心成员2名及以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近3年来获得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动植物新品种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或者制定工法、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者获得新药证书,或者获得过国家、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无知识产权纠纷和其他侵权行为。

(二)具有较强稳定性,其专业结构应与团队主要研究方向紧密相关。

对探索投资管理、贸易监管、金融创新改革,加快要素自由流动、打造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拓宽跨境人民币投融资渠道开展原创性、关键性技术研究,取得重大创新突破、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学术技术成果或创新业绩得到同行公认的科技创新团队,不受本条第二至四款条件限制。

第九条  团队选拔评审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团队,根据区科技信息化局发布的申报指南填写《官渡区科技创新团队申请书》,向所在单位申请;

(二)推荐。申报团队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官渡区科技创新团队申请书》经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限报送区科技信息化局;

(三)评审。区科技信息化局根据申报条件对推荐上报的团队进行资格审查、实地考察并征询相关部门后提出备选团队名单,邀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入选团队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审定。领导小组对专家评审建议进行审定;

(五)公示。领导小组审定后,将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确认。

(六)签订任务书。由区科技信息化局与入选的团队及所在单位签订《官渡区科技创新团队培养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明确培养期内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

 

第三章 培养与考核

第十条 被确认的团队,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团队培养期为3年,期满后继续深化开展科学研究或产品开发及技术推广的可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区科技信息化局在团队培养期内,采取下列措施加大服务和培养力度:

(一)组织团队领衔人及成员进行短期考察学习,提高团队学术技术水平,开阔视野、拓宽思路、更新观念。

(二)组织团队领衔人及成员开展教育培训、人才双向服务、学术交流、创新创业等活动。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宣传团队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及推动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及先进事迹。

(四)优先推荐团队领衔人作为区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候选人。

(五)成绩突出的团队,推荐参加国家和省、市级科技创新团队的选拔,推荐承担国家和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鼓励有能力的团队在完成培养计划任务的同时,积极参与各类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切实发挥团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团队依托单位应创造工作条件,支持其开展产品开发、技术推广、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等创新活动,鼓励团队到国内外一流大学、研究机构或知名企业进行培训研修、调研考察。

第十四条  对入选团队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分两次拨付,第一次于入选后拨付50%,第二次于培养期满通过专家组考核后拨付50%。依托单位企业按不低于2∶1的比例配套,事业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第十五条  培养期内的团队扶持经费,主要用于团队成员素质提高、学术技术交流、人才培养、开展创新性项目(或自主选题项目)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用于其他方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入选的团队领衔人及依托单位要与区科技信息化局签订《官渡区科技创新团队培养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组织开展学术和技术研究及人才培养工作。

第十七条  团队领衔人负责团队工作计划的制定及实施、团队成员的管理以及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项目的申报、计划项目完成进度及经费预算编制,安排接受区科技信息化局组织的考核。

第十八条  培养期内团队领衔人应于入选次年起每年填写《官渡区科技创新团队年度执行情况表》,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区科技信息化局对团队培养情况进行年度执行情况检查和培养期满综合考核,主要考核《任务书》培养期目标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对考核情况较差的团队,由依托单位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确实不适合继续培养的,报区科技信息化局审批,终止培养,收回牌匾及证书,从审批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培养期满综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拨付余下50%的扶持经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拨付扶持经费。

第二十一条  团队依托单位应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团队的服务、管理、监督,负责经费的配套落实,及时掌握其建设情况和工作动态,协助解决科研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为团队创造良好的科研工作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团队依托单位应加强对团队的绩效统计和培养期满绩效跟踪服务,对其牵头开展的科研工作予以后续支持。

第二十三条  团队在培养期内,领衔人及核心成员、《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团队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区科技信息化局审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团队领衔人和依托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待遇,将弄虚作假申报等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体系记录,3年内不得申报团队。

第二十五条  团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科技信息化局审核后,不再享有团队资格和待遇,终止培养,经审计后退回结余财政扶持经费。

(一)连续两年不填报《官渡区科技创新团队年度执行情况表》的;

(二)弄虚作假取得团队资格的;

(三)违反学术或者职业道德的;

(四)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官渡区科技创新团队的。

第二十六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官渡区科技创新团队培养管理办法〉》(昆府登60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科技创新团队培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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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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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科技创新团队培养管理办法

(2021年4月16日官政规〔2021〕2号公布 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团队选拔、培养、考核和服务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推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自贸试验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官渡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官渡区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团队”)是指在科学研究或产品开发及技术推广中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集中的研究方向、稳定的工作条件,由团队领衔人和相关专业领域的科研人员组成,专业和年龄结构合理、合作创新意识强,以解决产业或行业的关键共性技术为主的创新集体。

第三条  官渡区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团队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技信息化局”),区科技信息化局具体负责团队的选拔、培养、考核和服务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团队的选拔、培养与考核,突出研发、引领创新、推动转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团队的研究开发方向应属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官渡区域地产经济、会展服务、贸易物流、高端智造产业,大健康、文化创意、休闲旅游产业,数字经济、结算经济产业及服务贸易产业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对外向型经济、总部经济、数字经济、服务贸易、文旅健康及推动南亚东南亚国家合作机制发展有重要意义的研究开发,或开展有明确的技术路线、能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集成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  团队培养管理的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申报与选拔

第七条  团队每年选拔一次,每次入选不超过5个,以企业为依托单位的团队不低于60%,评审数与选拔数的比例原则上应达到2:1。

第八条  团队申报对象依托单位为注册登记地址在官渡区内、税收及统计关系在官渡区的企事业单位。

申报团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队应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稳定的工作基础,具备承担区级及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能力。

(二)团队的学术技术水平必须在全区同行处于领先并在全市同行处于先进地位,研究开发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够对区域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团队应以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单位、行业创新研发平台等之一为依托开展学术和技术研发。

(四)团队依托单位应具备开展研发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氛围,有研发投入,依托单位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上年销售收入总额的3%以上。创新激励机制健全,重视对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团队应具备合理的人员结构与规模,一般由5至20人组成,其中,领衔人1名,核心成员3名。团队领衔人及不少于1名核心成员应当是申报所在单位在职人员。

团队领衔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队的领衔人应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或区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市级及以上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技术创新人才、人才计划入选者,具备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团队领导管理能力。

(二)团队的领衔人必须在近3年作为项目主持人完成过区级科技或科研项目,或者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过市级及以上科技或科研项目。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团队核心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队核心成员2名及以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近3年来获得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动植物新品种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或者制定工法、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者获得新药证书,或者获得过国家、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无知识产权纠纷和其他侵权行为。

(二)具有较强稳定性,其专业结构应与团队主要研究方向紧密相关。

对探索投资管理、贸易监管、金融创新改革,加快要素自由流动、打造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拓宽跨境人民币投融资渠道开展原创性、关键性技术研究,取得重大创新突破、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学术技术成果或创新业绩得到同行公认的科技创新团队,不受本条第二至四款条件限制。

第九条  团队选拔评审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团队,根据区科技信息化局发布的申报指南填写《官渡区科技创新团队申请书》,向所在单位申请;

(二)推荐。申报团队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官渡区科技创新团队申请书》经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限报送区科技信息化局;

(三)评审。区科技信息化局根据申报条件对推荐上报的团队进行资格审查、实地考察并征询相关部门后提出备选团队名单,邀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入选团队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审定。领导小组对专家评审建议进行审定;

(五)公示。领导小组审定后,将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确认。

(六)签订任务书。由区科技信息化局与入选的团队及所在单位签订《官渡区科技创新团队培养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明确培养期内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

 

第三章 培养与考核

第十条 被确认的团队,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团队培养期为3年,期满后继续深化开展科学研究或产品开发及技术推广的可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区科技信息化局在团队培养期内,采取下列措施加大服务和培养力度:

(一)组织团队领衔人及成员进行短期考察学习,提高团队学术技术水平,开阔视野、拓宽思路、更新观念。

(二)组织团队领衔人及成员开展教育培训、人才双向服务、学术交流、创新创业等活动。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宣传团队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及推动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及先进事迹。

(四)优先推荐团队领衔人作为区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候选人。

(五)成绩突出的团队,推荐参加国家和省、市级科技创新团队的选拔,推荐承担国家和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鼓励有能力的团队在完成培养计划任务的同时,积极参与各类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切实发挥团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团队依托单位应创造工作条件,支持其开展产品开发、技术推广、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等创新活动,鼓励团队到国内外一流大学、研究机构或知名企业进行培训研修、调研考察。

第十四条  对入选团队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分两次拨付,第一次于入选后拨付50%,第二次于培养期满通过专家组考核后拨付50%。依托单位企业按不低于2∶1的比例配套,事业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第十五条  培养期内的团队扶持经费,主要用于团队成员素质提高、学术技术交流、人才培养、开展创新性项目(或自主选题项目)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用于其他方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入选的团队领衔人及依托单位要与区科技信息化局签订《官渡区科技创新团队培养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组织开展学术和技术研究及人才培养工作。

第十七条  团队领衔人负责团队工作计划的制定及实施、团队成员的管理以及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项目的申报、计划项目完成进度及经费预算编制,安排接受区科技信息化局组织的考核。

第十八条  培养期内团队领衔人应于入选次年起每年填写《官渡区科技创新团队年度执行情况表》,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区科技信息化局对团队培养情况进行年度执行情况检查和培养期满综合考核,主要考核《任务书》培养期目标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对考核情况较差的团队,由依托单位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确实不适合继续培养的,报区科技信息化局审批,终止培养,收回牌匾及证书,从审批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培养期满综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拨付余下50%的扶持经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拨付扶持经费。

第二十一条  团队依托单位应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团队的服务、管理、监督,负责经费的配套落实,及时掌握其建设情况和工作动态,协助解决科研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为团队创造良好的科研工作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团队依托单位应加强对团队的绩效统计和培养期满绩效跟踪服务,对其牵头开展的科研工作予以后续支持。

第二十三条  团队在培养期内,领衔人及核心成员、《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团队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区科技信息化局审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团队领衔人和依托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待遇,将弄虚作假申报等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体系记录,3年内不得申报团队。

第二十五条  团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科技信息化局审核后,不再享有团队资格和待遇,终止培养,经审计后退回结余财政扶持经费。

(一)连续两年不填报《官渡区科技创新团队年度执行情况表》的;

(二)弄虚作假取得团队资格的;

(三)违反学术或者职业道德的;

(四)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官渡区科技创新团队的。

第二十六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官渡区科技创新团队培养管理办法〉》(昆府登6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