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一: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
非私募新兴金融类企业信息采集内部操作指南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德宏片区跨境金融产业发展,保障新兴金融业态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监管,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对外服务质量,根据现行法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本操作指南所指非私募新兴金融类企业指:
(一)投资管理类:名称或经营范围含“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等字样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含私募类机构。
(二)金融类:名称或经营范围含“金融服务、金融投资、金融科技、金融信息服务”等字样的公司,不包含私募类机构。
第三条 业务分类受理标准
新设非私募新兴金融类企业实缴资本须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经营范围与名称要严格相关。
(一)投资管理类企业新设(含名称、经营范围中新增投资
管理类):
1.发起企业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20%,且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经“一行两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2)近3年在清科和投中等国内知名投资机构排名前100名的重点私募机构;
(3)央企、省、市属国企、财政出资;
(4)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近三年上榜);
(5)德宏州或瑞丽市招商引资企业。
2.发起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20%,且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属于或曾任职以上重点类别机构的创始人或核心高管团队;
(2)在金融、投融资、政府管理等相关行业领域(如知名股权投资(管理)、证券投资、银行投行等金融类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金融类企业新设(含名称、经营范围中新增金融类):
1.金融投资、金融服务类:
发起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50%,且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经“一行两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2)近3年在清科和投中排名前100名的重点私募机构;
(3)央企、省、市属国企、财政出资;
(4)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近三年上榜);
(5)境内外上市公司。
2.金融科技、金融信息服务类:
发起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50%,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入驻德宏片区区域实地办公;
(2)自然人股东、高管在金融、科技相关行业领域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四条 非私募类企业注册登记流程
(一)预核名。符合第三条分类受理标准的企业到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二)资料收集。国际贸易和金融工作局负责收取企业相关资料。
(三)信息查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基本情况股东/合伙人进行了解,若企业有自身风险情况或股东重大失信情况,不予办理。
(四)企业面谈。企业面谈由片区国际贸易和金融工作局负责,面谈主要是对企业所填信息采集表(附件1:非私募新兴金融企业信息采集表)内容进行核实。
(五)盖章出函。面谈通过后,由国际贸易和金融工作局工作人员填写德宏片区公文签发审批表并附企业信息采集表,经部门相关责任人签字后提交片区管委会盖章出函至行政审批中心。原则上出函工作在面谈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 企业办理业务所需材料
1.信息采集表原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及相关专业资质文件复印件
5.企业注册地址证明和实际办公地址租赁合同复印件
6.股权架构图
7.重大风险情况说明(若查到有企业风险情况)
8.非私募新兴金融类企业承诺书(附件2:非私募新兴金融企业承诺书)
9.业务办理委托书(如有)
10.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执行原则
坚守金融风险防控底线,对于符合以上要求,但风控制度不完善,存在较多负面舆情的企业不予办理。
第七条 本指南试行一年,试行结束后视实际工作需要修订完善。
附件:
1.非私募新兴金融企业信息采集表
2.非私募新兴金融企业承诺书
附件1:非私募新兴金融类企业信息采集表
一、基本信息 | |||||||
企业名称 | |||||||
□设立£迁入□变更 | 是否首次变更:□是□否 | ||||||
企业注册地址 | 自有□租赁□集中地址□ | ||||||
实际办公地址 | 自有□租赁□ | ||||||
注册成立日期 | |||||||
统一机构信用代码 | |||||||
企业经营范围 | |||||||
法定代表人信息 | 姓名: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人信息 | 姓名: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
二、业务情况 | |||||||
注册资本(万元) | 实缴资本(万元) | ||||||
主要股东成分 (占比20%以上) | £国有控股 £“一行两会”批准设立机构 □榜单排名前100 □500强企业 £上市公司 £其他: |
企业主营业务 (单选)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 □金融服务 □金融科技 £其他: | ||||
是否计划 备案为私募 基金\管理人 | □是 £否 | 是否员工 持股平台 | □是,所持股份公司:
£否 | ||||
是否重点企业 | □是, £否 |
过去一年内 股东/合伙人 是否曾变动 | £有,次数:
£无 | ||||
经营合规/ 合理/合法
| 有无超出经营范围 | □有 | □无 | ||||
三、成员结构 | |||||
主要股东/合伙人情况 | |||||
股东/合伙人 名称 | 出资金额 | 出资比例 | 主营业务 (非自然人填写) | ||
高管姓名 | 年龄 | 学历 | 职务 | 联系方式 | 其他 |
本企业承诺向德宏片区国际贸易和金融工作局提交的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将承担一切可能造成的法律责任等。
(法人在前述空白行用黑色签字笔手抄本句话并签字)。
申请单位(章): 法人/合伙人签字: 企业经办人:
中介代办机构(如有):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附件2:
承诺书
德宏片区工管委国际贸易和金融工作局:
本申请人申请设立的企业名称包含“金融”、“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等字样,但企业不属于私募投资(管理)企业,不开展公开募资活动,不从事私募投资(管理)业务。为此,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如需从事私募投资(管理)业务的,应按规定及时完成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或未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以开展私募投资(管理)业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募集资金。
2.不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自愿接受贵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管。
3.不从事发放贷款业务。
4.知悉并承诺如违反相关规定及承诺事项或所提供材料、信息不真实、合法的,自愿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投资类管理公司开展股权投资,须以自有资金对外进行投资。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
私募机构信息采集内部操作指南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德宏片区跨境金融产业发展,规范德宏片区私募机构注册登记及管理,促进德宏片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现行法规及《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期间私募投资基金类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本操作指南所指私募机构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管理、运用私募投资基金财产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 私募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的规范指引。私募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须同时符合下列规定的字样。
(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名称须体现专业类别,鼓励包含“私募”字样。从事私募股权业务的,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等字样;从事其他私募基金业务的,机构名称应当包含“投资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国有引导基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的机构经营范围应符合专业化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业务的,其机构经营范围应当为“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其机构经营范围应当为“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其机构经营范围应当为“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不得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二)私募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的名称须体现基金类别,鼓励包含“私募”字样。从事私募股权业务的,基金名称中应包含“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字样,从事其他私募基金业务的,基金名称中应包含“投资基金”字样。
私募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应符合专业化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业务的,基金经营范围应当为“证券投资”,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基金经营范围应当为“股权投资”,从事私募创业投资业务的,基金经营范围应当为“创业投资”,从事其他私募投资业务的,基金经营范围应当为“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应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第四条 私募机构的注册登记流程
(一)预核名。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的私募机构到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二)面谈及信息采集。申请注册机构由法人代表、股东或合伙人、高管中的一至两名到德宏片区管委会国际贸易和金融工作局接受面谈并填写信息采集表(附件1、2)。
(三)承诺函。根据云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名确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期间企业注册登记会商有关事项的函》,申请注册企业出具承诺函(附件3),承诺不通过互联网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相关业务。
(四)注册登记。面谈通过后,由国际贸易和金融工作局工作人员填写德宏片区公文签发审批表并附企业信息采集表,经部门相关责任人签字后提交片区管委会盖章出函至行政审批中心。原则上出函工作在面谈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 企业办理业务所需材料
1.信息采集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及相关专业资质文件复印件
5.企业注册地址证明和实际办公地址租赁合同复印件
6.股权架构图
7.重大风险情况说明(若查到有企业风险情况)
8.私募机构承诺书
9.业务办理委托书(如有)
10.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情况介绍
11. 私募企业电子信息表
12. 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执行原则
坚守金融风险防控底线,对于符合以上要求,但风控制度不完善,存在较多负面舆情的企业不予办理。
第七条 执行期限
本指南试行一年,试行结束后视实际工作需要修订完善。
附件1—1:XXX企业相关情况介绍(私募股权-管理企业模板)
附件1—2:XXX企业相关情况介绍(私募证券-管理企业模板)
附件2: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