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点办法

政策发布 /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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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企业

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20〕15号)和《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开展企业集群注册登记试点的通知》,结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以下简称“德宏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群注册定义)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以一家托管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多个集群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的住所地址登记,并由该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在德宏片区注册的,为多个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集群企业,是指将入驻企业的登记住所托管在托管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并由托管企业提供登记住所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登记住所,并代理收发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

第三条(托管合同和授权协议)  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应当订立住所托管合同。合同约定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登记住所,代收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

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应当订立授权协议,授权通过邮政、快递或者电子传递等方式,按集群企业登记住所送达给集群企业的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集群企业签订托管企业作为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送达地址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授权协议的组成附件并向社会公开。

托管企业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企业的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后,应按照集群企业确认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及时交付或通知集群企业。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法律文书及相关特定文书送达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托管企业试点申请

第四条(托管场所的条件)  用于集群注册登记住所的场所应在德宏片区四至范围以内,面积两百平方米以上,场地为租赁的,剩余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

下列场所不得作为集群注册住所:

(一)违法建筑;

(二)危险建筑;

(三)已被依法列入征收范围或即将实施拆除的建筑;

(四)住宅;

(五)其他不适宜的场所。

第五条(从事托管服务的条件)  在德宏片区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商务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直播平台运营企业、市级科技部门及其以上主管单位认定的孵化器科技建设运营企业等平台性企业,可以向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

第六条(申请从事托管服务材料清单)  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孵化器建设运营企业还需提供经瑞丽市科技部门及其以上单位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证明;

(三)标明面积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产的,还应当提交载明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申请企业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及行业规程,配合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积极履行自身义务;

(五)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30日内的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

(六)申请企业简介(重点说明与住所托管服务相关联业务的开展情况,如商务代办、财务咨询、税务咨询、法律咨询、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园区运营、直播平台运营、孵化器运营等);

(七)申请企业集群登记注册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申请企业股东会同意申报住所托管服务资格,并承诺获得资格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决议(公司制申请企业适用);

(九)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联络员应按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到场确认其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第七条(托管企业试点资格认定) 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受理试点申请材料后,对试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核实,有需要的可以采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会议讨论、咨询专家或法律顾问意见等方式,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决定。

德宏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书面要求申请企业限期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期间不计算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拟作出准予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应在瑞丽市人民政府、德宏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拟作出决定的,德宏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准予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决定书,送达申请企业,抄送德宏片区工管委综合办公室、德宏片区行政审批局、瑞丽市税务局等部门。

第八条(托管企业经营范围) 经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准予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公司制试点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商务秘书服务”的,需向德宏片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取得“商务秘书服务”经营范围后方可开展住所托管服务。

第九条(托管住所变更)  托管企业在场地租赁合同期限内无特殊原因不允许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合同期满后需要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集群企业并协助集群企业通过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登记方式办理住所变更。

托管企业申请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向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提交已通知集群企业的情况说明。

第十条(托管企业终止托管)  托管企业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应当通知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在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终止托管业务。

托管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须向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德宏片区行政审批局提交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联络信息备案管理)  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联络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报备。


第三章  集群企业登记

第十二条(集群企业登记)  集群企业凭与托管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作为住所地址使用证明,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德宏片区行政审批局在集群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字样。

集群企业办理其他许可审批及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或场地证明的,使用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许可的企业经营场所需满足特定面积或布局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集群企业准入负面清单)  下列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处置、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机动车维修、放射性物品、旅行社、互联网金融、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商业保理、仓储、物流等行业;

(三)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相关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范围的。

第十四条(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  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集群企业应当在托管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集群企业解除托管)  集群企业与托管企业解除托管关系,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德宏片区行政审批局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提交解除托管关系的证明。


第四章  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义务

第十六条(托管企业住所变更后续处理)  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后30日内,在原住所(经营场所)继续为尚未变更至新住所(经营场所)的集群企业提供托管服务。

第十七条(集群企业接受监管义务) 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应当约定集群企业实际经营场所变更,必须向托管企业提交书面材料进行报备,集群企业自愿接受托管企业和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属地管理,集群企业因消费纠纷、涉嫌违法等情形,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托管企业通知其到场接受调查、调解或提供有关证据,集群企业不配合的,托管企业有权根据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的意见单方解除托管合同。

第十八条(托管企业信息核实义务)  托管企业应当要求申请集群注册地址的申请主体提交其身份、实际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信息,并进行核验、登记。

第十九条(托管企业配合监管义务)  托管企业应配合行政、司法机关对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督促集群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报送统计资料,及时办理税务申报及其他应当办理的许可等。

托管合同到期未续约的,或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双方同意提前解除托管关系的,或托管企业依本办法第十七条单方解除托管合同的,托管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德宏片区行政审批局、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其中托管企业单方解除托管合同的,应同时书面通知集群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

托管企业发现集群企业违法线索,应当立即书面报告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并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托管企业档案管理义务)  托管企业应当建立集群企业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集群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上述人员的联系电话及集群企业约定的联系方式;

集群企业实际经营场所;

(三)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书;

(四)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定期联系情况记录;

(五)公函、邮件送达情况;

(六)其他应保存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托管企业季度报告制度)  托管企业应建立季度报告制度,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书面报送履行托管义务情况、集群企业联络情况。

第二十二条(托管企业联络员制度)  托管企业应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要向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备案,负责与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联系工作。

第二十三条(托管企业信息保密制度)  托管企业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制度。除按规定向监察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外,托管企业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当使用集群企业财务数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托管企业信息公示义务)  托管企业应当在获得托管资格后的半年内建立门户网站,能够对申请集群注册地址的申请主体真实性认证,查询和公示集群企业基本信息,提供对集群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及向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德宏片区行政审批局共享符合要求的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托管企业主动联络制度)  托管企业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有下列情形的集群企业,同时书面告知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一)对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3个月无法联络的;

(二)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服务合同,住所仍在集群注册地址的。

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无法联系的集群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集群企业配合托管企业管理义务)  集群企业应当配合、协助托管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托管企业的监管)  下列情形,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纳入信用管理,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情况可以暂停托管企业开展住所托管服务试点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托管企业隐瞒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试点资格,或者串通集群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试点资格的;

(二)托管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或备案虚假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联络员信息的;

(三)托管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协助集群企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四)托管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四章规定义务的;

(五)托管企业建立集群企业档案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经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六)托管企业连续两个季度未按时向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报送履行义务情况、集群企业联络情况的;

(七)托管企业不按规定在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或者不向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德宏片区行政审批局共享符合要求的数据信息,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完整、不规范、隐瞒真实情况,经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八)托管企业不配合不协助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加强集群企业管理,或串通集群企业逃避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监管的。

第二十八条(集群企业异常名录)  集群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集群企业的监管)  托管企业通过约定联系方式无法联络并书面上报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的集群企业,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德宏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集群企业通过变更住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再次登记为集群企业。

第三十条  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德宏片区行政审批局、瑞丽市税务局应当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托管企业试点数量限制) 本办法施行的第1年准予试点的托管企业原则上控制在3家以内。

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及时开展试点情况评价,不断完善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宏片区市场监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企业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申请书

2. 托管企业变更住所情况说明

3. 托管企业终止托管情况说明

4. 解除集群企业托管关系情况说明

5. 集群注册托管证明

6. 已办理住所变更的集群企业名单

7. 已解除托管合同或托管合同已到期尚未变更地址的集群企业名单






附件1

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云南 省  德宏 州   瑞丽 市           路       号

用于集群注册的场所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市           路       号

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注1)

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托管企业联络员(至少1人)

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托管企业联络员签字:

 

年    月    日   

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托管企业联络员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申请人                                      (企业名称),拟从事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郑重承诺如下:

一、申请人已知悉提交虚假材料将产生的后果,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将严格遵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及行业规程。

 

 

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托管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注1:托管企业为公司的填法定代表人,为合伙企业的填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分公司的填公司负责人。





附件2

托管企业变更住所情况说明

(托管企业变更住所适用)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工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企业                               (企业名称)拟变更住所(经营场所)为                            (新地址)。按照《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本企业已于                    日前通知住所托管在本公司的全部(   )家集群企业。

本企业承诺:在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后30日内在原住所继续为集群企业提供托管服务,并协助托管的集群企业办理相应的住所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说明。

 

 

托管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托管企业终止托管业务情况说明

(托管企业终止业务适用)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工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企业                                     (企业名称)决定终止从事住所托管业务,拟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注销登记。

按照《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本企业原托管的集群企业共计(  )家,其中,已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集群企业(  )家,余下已提前解除托管合同但未变更地址的集群企业(  )家、合同到期未变更地址的集群企业(  )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以上所述情况属实,如有虚假,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特此说明。

 

 

托管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解除集群企业托管关系情况说明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工管委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有                                        (集群企业),托管合同编号为                                  ,已于                    日于本企业正式解除托管关系。

 

特此说明。

 

 

 

托管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集群注册托管证明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工管委行政审批局: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                     

           有限公司由本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托管合同编号为                           

 

特此证明

 

 

 

                                托管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已办理住所变更的集群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2



3



4



5



6



7



8



9






 

 

法定代表人签名:

托管企业盖章:

 

注:依据实际情况表格可以自行增减。




附件7

已解除托管合同或托管合同已到期

尚未变更地址的集群企业名单

 

状态为:解除合同/合同到期


企业名称

注册号

状态

1




2




3




4




5




6




7




8




9








 

 

法定代表人签名:

托管企业盖章: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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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企业

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20〕15号)和《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开展企业集群注册登记试点的通知》,结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以下简称“德宏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群注册定义)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以一家托管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多个集群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的住所地址登记,并由该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在德宏片区注册的,为多个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集群企业,是指将入驻企业的登记住所托管在托管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并由托管企业提供登记住所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登记住所,并代理收发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

第三条(托管合同和授权协议)  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应当订立住所托管合同。合同约定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登记住所,代收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

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应当订立授权协议,授权通过邮政、快递或者电子传递等方式,按集群企业登记住所送达给集群企业的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集群企业签订托管企业作为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送达地址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授权协议的组成附件并向社会公开。

托管企业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企业的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后,应按照集群企业确认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及时交付或通知集群企业。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法律文书及相关特定文书送达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托管企业试点申请

第四条(托管场所的条件)  用于集群注册登记住所的场所应在德宏片区四至范围以内,面积两百平方米以上,场地为租赁的,剩余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

下列场所不得作为集群注册住所:

(一)违法建筑;

(二)危险建筑;

(三)已被依法列入征收范围或即将实施拆除的建筑;

(四)住宅;

(五)其他不适宜的场所。

第五条(从事托管服务的条件)  在德宏片区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商务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直播平台运营企业、市级科技部门及其以上主管单位认定的孵化器科技建设运营企业等平台性企业,可以向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

第六条(申请从事托管服务材料清单)  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孵化器建设运营企业还需提供经瑞丽市科技部门及其以上单位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证明;

(三)标明面积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产的,还应当提交载明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申请企业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及行业规程,配合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积极履行自身义务;

(五)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30日内的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

(六)申请企业简介(重点说明与住所托管服务相关联业务的开展情况,如商务代办、财务咨询、税务咨询、法律咨询、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园区运营、直播平台运营、孵化器运营等);

(七)申请企业集群登记注册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申请企业股东会同意申报住所托管服务资格,并承诺获得资格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决议(公司制申请企业适用);

(九)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联络员应按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到场确认其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第七条(托管企业试点资格认定) 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受理试点申请材料后,对试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核实,有需要的可以采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会议讨论、咨询专家或法律顾问意见等方式,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决定。

德宏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书面要求申请企业限期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期间不计算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拟作出准予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应在瑞丽市人民政府、德宏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拟作出决定的,德宏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准予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决定书,送达申请企业,抄送德宏片区工管委综合办公室、德宏片区行政审批局、瑞丽市税务局等部门。

第八条(托管企业经营范围) 经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准予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公司制试点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商务秘书服务”的,需向德宏片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取得“商务秘书服务”经营范围后方可开展住所托管服务。

第九条(托管住所变更)  托管企业在场地租赁合同期限内无特殊原因不允许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合同期满后需要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集群企业并协助集群企业通过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登记方式办理住所变更。

托管企业申请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向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提交已通知集群企业的情况说明。

第十条(托管企业终止托管)  托管企业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应当通知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在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终止托管业务。

托管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须向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德宏片区行政审批局提交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联络信息备案管理)  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联络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报备。


第三章  集群企业登记

第十二条(集群企业登记)  集群企业凭与托管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作为住所地址使用证明,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德宏片区行政审批局在集群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字样。

集群企业办理其他许可审批及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或场地证明的,使用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许可的企业经营场所需满足特定面积或布局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集群企业准入负面清单)  下列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处置、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机动车维修、放射性物品、旅行社、互联网金融、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商业保理、仓储、物流等行业;

(三)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相关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范围的。

第十四条(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  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集群企业应当在托管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集群企业解除托管)  集群企业与托管企业解除托管关系,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德宏片区行政审批局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提交解除托管关系的证明。


第四章  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义务

第十六条(托管企业住所变更后续处理)  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后30日内,在原住所(经营场所)继续为尚未变更至新住所(经营场所)的集群企业提供托管服务。

第十七条(集群企业接受监管义务) 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应当约定集群企业实际经营场所变更,必须向托管企业提交书面材料进行报备,集群企业自愿接受托管企业和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属地管理,集群企业因消费纠纷、涉嫌违法等情形,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托管企业通知其到场接受调查、调解或提供有关证据,集群企业不配合的,托管企业有权根据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的意见单方解除托管合同。

第十八条(托管企业信息核实义务)  托管企业应当要求申请集群注册地址的申请主体提交其身份、实际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信息,并进行核验、登记。

第十九条(托管企业配合监管义务)  托管企业应配合行政、司法机关对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督促集群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报送统计资料,及时办理税务申报及其他应当办理的许可等。

托管合同到期未续约的,或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双方同意提前解除托管关系的,或托管企业依本办法第十七条单方解除托管合同的,托管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德宏片区行政审批局、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其中托管企业单方解除托管合同的,应同时书面通知集群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

托管企业发现集群企业违法线索,应当立即书面报告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并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托管企业档案管理义务)  托管企业应当建立集群企业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集群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上述人员的联系电话及集群企业约定的联系方式;

集群企业实际经营场所;

(三)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书;

(四)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定期联系情况记录;

(五)公函、邮件送达情况;

(六)其他应保存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托管企业季度报告制度)  托管企业应建立季度报告制度,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书面报送履行托管义务情况、集群企业联络情况。

第二十二条(托管企业联络员制度)  托管企业应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要向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备案,负责与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联系工作。

第二十三条(托管企业信息保密制度)  托管企业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制度。除按规定向监察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外,托管企业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当使用集群企业财务数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托管企业信息公示义务)  托管企业应当在获得托管资格后的半年内建立门户网站,能够对申请集群注册地址的申请主体真实性认证,查询和公示集群企业基本信息,提供对集群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及向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德宏片区行政审批局共享符合要求的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托管企业主动联络制度)  托管企业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有下列情形的集群企业,同时书面告知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一)对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3个月无法联络的;

(二)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服务合同,住所仍在集群注册地址的。

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无法联系的集群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集群企业配合托管企业管理义务)  集群企业应当配合、协助托管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托管企业的监管)  下列情形,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纳入信用管理,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情况可以暂停托管企业开展住所托管服务试点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托管企业隐瞒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试点资格,或者串通集群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试点资格的;

(二)托管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或备案虚假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联络员信息的;

(三)托管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协助集群企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四)托管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四章规定义务的;

(五)托管企业建立集群企业档案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经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六)托管企业连续两个季度未按时向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报送履行义务情况、集群企业联络情况的;

(七)托管企业不按规定在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或者不向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德宏片区行政审批局共享符合要求的数据信息,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完整、不规范、隐瞒真实情况,经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八)托管企业不配合不协助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加强集群企业管理,或串通集群企业逃避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监管的。

第二十八条(集群企业异常名录)  集群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集群企业的监管)  托管企业通过约定联系方式无法联络并书面上报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的集群企业,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德宏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集群企业通过变更住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再次登记为集群企业。

第三十条  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德宏片区行政审批局、瑞丽市税务局应当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托管企业试点数量限制) 本办法施行的第1年准予试点的托管企业原则上控制在3家以内。

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及时开展试点情况评价,不断完善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宏片区市场监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企业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申请书

2. 托管企业变更住所情况说明

3. 托管企业终止托管情况说明

4. 解除集群企业托管关系情况说明

5. 集群注册托管证明

6. 已办理住所变更的集群企业名单

7. 已解除托管合同或托管合同已到期尚未变更地址的集群企业名单






附件1

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云南 省  德宏 州   瑞丽 市           路       号

用于集群注册的场所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市           路       号

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注1)

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托管企业联络员(至少1人)

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托管企业联络员签字:

 

年    月    日   

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托管企业联络员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申请人                                      (企业名称),拟从事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郑重承诺如下:

一、申请人已知悉提交虚假材料将产生的后果,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将严格遵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及行业规程。

 

 

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托管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注1:托管企业为公司的填法定代表人,为合伙企业的填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分公司的填公司负责人。





附件2

托管企业变更住所情况说明

(托管企业变更住所适用)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工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企业                               (企业名称)拟变更住所(经营场所)为                            (新地址)。按照《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本企业已于                    日前通知住所托管在本公司的全部(   )家集群企业。

本企业承诺:在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后30日内在原住所继续为集群企业提供托管服务,并协助托管的集群企业办理相应的住所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说明。

 

 

托管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托管企业终止托管业务情况说明

(托管企业终止业务适用)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工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企业                                     (企业名称)决定终止从事住所托管业务,拟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注销登记。

按照《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本企业原托管的集群企业共计(  )家,其中,已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集群企业(  )家,余下已提前解除托管合同但未变更地址的集群企业(  )家、合同到期未变更地址的集群企业(  )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以上所述情况属实,如有虚假,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特此说明。

 

 

托管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解除集群企业托管关系情况说明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工管委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有                                        (集群企业),托管合同编号为                                  ,已于                    日于本企业正式解除托管关系。

 

特此说明。

 

 

 

托管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集群注册托管证明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工管委行政审批局: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                     

           有限公司由本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托管合同编号为                           

 

特此证明

 

 

 

                                托管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已办理住所变更的集群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2



3



4



5



6



7



8



9






 

 

法定代表人签名:

托管企业盖章:

 

注:依据实际情况表格可以自行增减。




附件7

已解除托管合同或托管合同已到期

尚未变更地址的集群企业名单

 

状态为:解除合同/合同到期


企业名称

注册号

状态

1




2




3




4




5




6




7




8




9








 

 

法定代表人签名:

托管企业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