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州级招商引资项目
联合预审制度(试行)
为规范招商行为,严把项目“准入关”,增强项目布局的合理性和决策的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一、州级联合预审范围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招商引资项目(房地产、基础设施项目除外),纳入州级联合预审范围:
(一)建设用地规模500亩以上的项目;
(二)跨县市区域落地的项目;
(三)需州级提供非常规性要素保障(规划调整、建设用地指标、能耗指标等)和资金扶持、资源配置等扶持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二、联合预审原则
(一)产业集聚发展原则。根据全州产业布局规划和园区产业发展定位,引导招商引资项目合理布局,加快形成产业集群效应。
(二)节约集约利用原则。有效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土地利用率,促进企业降低资源、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三)质量效益优先原则。注重项目质量,优先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有选择性地引进传统优势产业,做到质量、数量和效益协调发展。
(四)科学公正评价原则。对项目的背景、产品及市场等进行定性分析,对项目的单位经济效益、用地效率、能耗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定量分析,确保项目评价客观、公正、真实、准确。
三、联合预审模式
实行“1+X”联合预审模式。“1”即为州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招商委办),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州级联合预审召集单位;“X”即为招商项目联合预审参加单位,包括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局、州水利局、州林草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投资促进局、州税务局等招商项目涉及的有关州级单位,根据预审项目实际情况由州招商委办指定参加单位。
四、联合预审主要内容
(一)投资主体评估。评估投资者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盈利能力、主要产品的竞争力、企业及主要股东信用评价、筹融资能力、营销渠道等。(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管局、州投资促进局)
(二)产业政策评估。引进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市场准入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红河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否符合红河州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等。(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级行业主管部门)
(三)选址布局评估。引进项目拟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满足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查意见要求;是否符合全州工业园区规划和园区主导产业发展定位;是否符合水资源保护和林地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若不符合上述规划要求,有关规划是否有调整的空间。(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水利局、州林草局,州级行业主管部门)
(四)安全和能耗评价。引进项目是否符合安全有关规定及要求;是否符合能耗有关规定及要求。(责任单位:州应急局、州发展改革委)
(五)用地规模评估。引进项目拟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国家建设用地的有关控制指标。(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规划局)
(六)综合效益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综合效益评估;财政承受能力综合评价。(责任单位:州投资促进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
(七)其他预审事项。根据项目实际有必要联合预审的其他事项。
五、联合预审流程
(一)项目申报
对有明确投资意向、已完成项目初步选址并通过县市级联合预审,达到需州级联合预审范围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州级部门)向州招商委办提出州级联合预审申请。上报材料包括以下6方面内容:1.《红河州州级联合预审招商引资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3.优惠政策清单及地方政府投入产出平衡测算情况;4.投资者背景资料;5.项目拟选址位置图;6.前期考察洽谈情况。
(二)联审程序
1. 行业部门初审。州招商委办通过集中会议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联合州直各部门对符合州级联合预审条件的项目进行初审,州直相关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对项目联合预审的主要内容进行审查,出具项目“同意准入”“有调整空间,在符合条件下同意准入”“不同意准入”的明确意见,并填写《红河州州级联合预审招商引资项目部门审查意见》(见附件2),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州招商委办公室。
2. 形成联审意见。州招商委办根据部门初审意见,综合形成项目联合预审建议,填写《红河州州级级联合预审招商引资项目审批表》(见附件3),报州招商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州人民政府分管行业的副州长审批,涉及州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项目,提交州政府常务会研究。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州级联合预审,涉及需要请示上级明确或协调解决的事项,可适当延长预审时限。
(三)结果运用
州招商委办将项目联合预审意见反馈给申报县市(或园区、州级部门)。经联合预审同意准入的项目,方可签订招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关于项目退出相关约定条款;联合预审不同意准入的项目,县市(园区、州级部门)不得擅自签订招商协议,州级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项目审批手续。经联合预审需流转到其他县市(园区)的项目,按照《红河州“飞地经济”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程序办理。
六、其他要求
(一)通过州委常委会、州政府常务会或州委、州政府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研究同意签约的项目,视为完成州级项目联合预审相关程序,不再开展联合预审相关工作。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参照州级联合预审制度,于本制度实施后2个月内建立完善常态化的县市级招商引资项目联合预审制度,并上报州招商委办公室备案。
(三)对通过县市级联合预审,同意准入的项目必须于7个工作日内填写《红河州县市级联合预审招商引资项目备案表》报州招商委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