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沿边产业园区发展,支持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按规定实行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西部大开发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2.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入驻瑞丽重点开发开放实验区、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河口跨合区的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的产业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 “五免五减半”优惠,即自取得生产经营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前5年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临沧边合区内位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产业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三免四减半”优惠,即自取得生产经营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前3年免征、后4年减半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可在省税务局官网查询。《支持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云政发〔2016〕60号,可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因此,企业登记注册在非民族自治地方,不能申报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管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