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出台
新修订的奖励办法扩大了奖励范畴,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投资项目首次在省级奖励政策中被纳入范畴,将享受外商投资奖励。
“为扩大我省利用外资的方式和途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有关拓宽吸引外资渠道的工作要求,我们积极借鉴先进地区QFLP实践经验,对在云南设立的QFLP基金公司所投资到我省的实业项目,基金境外合伙人出资资金部分视为实到外资,参照本奖励标准对实业项目法人主体给予奖励。”省投资促进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此外,新修订的奖励办法鼓励各州(市)、县(市、区),各级开发区可结合实际设立可叠加的奖励政策。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开放平台制定或修改完善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不得以省级奖励资金抵顶各州(市)、县(市、区)、开发区相应奖励政策,将切实发挥出外资奖励政策对全省利用外资的撬动和放大作用。
针对原奖励办法在项目申报、审核、监督等工作环节中存在的不足,新修订的“奖励办法”进一步简化了项目申报流程,加强了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查要求,明确了同一投资主体奖励申报事宜,规范了对受奖企业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新的奖励办法由原来单一促外资增量提升为促增量更提质量,突出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是原政策的2.0版。政策的执行将进一步吸引外资企业投资云南,助力云南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决策部署,积极促进云南利用外资提质量扩增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 第一条 奖励对象
❖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外资新设项目
年实际到位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制造业新项目,省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3%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其他行业类别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项目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
(二)外资增资项目
年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制造业增资项目,省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3%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其他行业类别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项目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
❖ 第三条 申报条件
外资新设项目是指:截至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前,新登记注册项目,以及已登记注册但未完成注册资本金缴纳的外商投资项目。
外资增资项目是指:截至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前,原有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并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变更增加注册资本金相关手续的外商投资项目。设立时间及增资时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时间为准。
(二)外资新设项目及增资项目不含住宅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
(三)制造业的界定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政策文件最新版本为依据。
(四)合资企业的新设项目和增资项目,以外方股东的投资额为准,中方股东投资额不纳入奖励范围。
(五)由登记注册在云南的QFLP基金公司所投资的登记注册在云南的项目,境外有限合伙人出资资金已投资到云南省内项目的实到金额视为外资,参照本奖励标准对项目法人主体给予奖励。
(六)年实际到位外资指外资企业到位并纳入商务部统计的实际利用外资。在申报年度内到资的申报项目,若在申报终审工作会前被商务部纳统的,按当年申报项目组织评审;若在申报终审工作会结束后被商务部纳统的,作为下一年度的项目组织申报。
(七)同一外商投资主体在我省投资的不同项目可视为一个项目,其年实际到位外资额由该投资主体不同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加和计算,并由该投资主体中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最多的项目所在地注册企业作为申报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 第四条 申报材料
❖ 第五条 申报时间
❖第六条 申报程序
(四)同一投资主体在我省投资的不同项目奖励申报事项。“同一投资主体在我省不同项目”的奖励申报流程,实行主办、会办制度。主办州(市)投资促进部门作为同一投资主体多项目的统一报审单位,完成初审上报工作,会办单位配合提供所属地项目的初审相关材料,省投资促进局负责协调推进主办、会办单位初审相关工作,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同一投资主体在不同州(市)项目申报外商投资奖励工作实施流程》。
❖第七条 资金拨付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二)省投资促进局牵头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工作,督促企业项目所在地政府积极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三)获奖当年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受奖企业应将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报省投资促进局。
(一)奖励实施年限为2024年—2026年,分别兑现2023年—2025年实际到位外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