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规〔2020〕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引导社会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省、州市、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及其部门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我省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本级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持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使用原则、方式和投向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上下联通的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管理,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严格执行项目代码制度,确保在办理相关审批事项中实现“一项一码”。有关项目审批文件中应标注项目代码。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预算约束。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七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各类资金安排方式采取的审批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办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一般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按照程序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开工时间、建设工期、投资估算以及项目建设管理、招标投标意见等内容和应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核审查意见。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估评价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项目建议书:
(一)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类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为项目报送条件的相关手续。具体事项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投资审批事项清单执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重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和资金筹措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计划开工时间、建设工期、投资估算、资本金比例、资金来源等内容。
对因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逃废债务等原因被列入信用中国(云南)失信惩戒名单的项目业主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暂停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申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重点对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初步设计确定的投资概算以及项目单位项目建设绩效评估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除因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按照规定应当上报国家审批的投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逐级上报。
第三章 政府投资计划与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提出本行业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统筹研究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计划建议,拟订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与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并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有关部门根据审议通过的投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内容、申报条件等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安排使用预算资金的依据,除因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外,未纳入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安排各类政府性资金。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八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的监管职责,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以及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按照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并将核定调整的结果抄报投资主管部门。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论证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
已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但超过批复规定的计划开工时间仍未开工建设的,由财政部门商投资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全额交回政府投资资金。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三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审核、项目验收、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的管理工作,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其审批或主管的项目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土地、规划、建筑工程质量、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
前款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办理或系统关联等方式将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等项目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利用项目代码归集和共享信息。
充分利用项目代码加强项目调度和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审批文件、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在政府投资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精神,推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战略部署,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拓宽投融资渠道,着力打造战略新兴产业、前沿产业集群,加快形成新动能,增强国际竞争新优势。以规划为引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创新机制、注重绩效”原则,加强财税政策扶持,实行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优化空间格局,提高经济密度,提升资源要素配置效率,着力打造“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互联互通的重要通道,建设连接南亚东南亚和环印度洋地区开放大通道和桥头堡,推动形成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开放前沿。
二、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
(一)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机制,鼓励一线干部大胆尝试、大胆试验,在可控基础上主动改革、积极创新。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激发创新活力。对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工作中作出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赋权放权力度。赋予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省级和州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在经济调节、行政审批等领域,除确需省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原则上授权或委托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调整完善省级管理权限下放内容和方式,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自主权。(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推动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取得新成效。加快“智慧政务”建设。推进“一网通办”,加快“一部手机办事通”迭代升级,持续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与信用监管等监管方式进一步融合。全面整合市场监管、政府督查等数据资源和系统平台,推动监管与督查互为支撑、相互融合,推进智慧监管、智慧督查。健全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制度,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力求对投诉举报问题“事事有交待、项项有结果”。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探索实施一批突破性的改革举措,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等11个评估事项的区域评估工作,开设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开通绿色通道,推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信用监管,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能。(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先行先试举措。重大改革举措优先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包含但不限于制度改革、经济领域改革等方面。今后我省出台的政策,对企业和人才支持力度优于本意见的,自贸试验区按照“政策从优”的原则,普遍适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五)促进贸易转型升级。新设立的贸易类企业,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突出的,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设立外向型中小企业资金池,对中小企业、轻资产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提供供应链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出口退税周转、关税保险等支持。对外贸孵化基地和在各片区注册并通过“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支持发展边境贸易商品落地加工、展销会展等多形式产业,加快推进跨境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试点工作,促进边境贸易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互联网+边境贸易”,鼓励开展线上推广、线下交易。支持开展集群注册登记管理,降低科技企业、新兴产业和中小微企业创业成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国际产能合作。依托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鼓励探索与周边国家产能合作新模式,推动与周边国家在贸易投资自由化、人员往来便利化、服务监督高效便捷等方面的合作。支持企业将制造业的重要环节布局在自贸试验区内,鼓励参与境外园区建设,优化上下游产业链和关联产业协同布局。鼓励外经贸企业投资第三方服务机构,打造境外投资全流程服务体系。推进智慧口岸建设,加快探索完善具有沿边特色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促进口岸提效降费。支持以跨境产能合作带动跨境物流、跨境贸易、跨境金融服务、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跨境业务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总部经济集聚。对自贸试验区范围内重点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大型央企等企业总部、地区性总部,在享受省、州市和自贸试验区现行优惠和奖补政策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机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投资总额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龙头型、基地型投资项目,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专项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有序联动开发。对参与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整体开发、成片开发或“区中园”开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导入等业务,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予以奖励。依托开放程度高、体制机制活、带动作用强的开放型园区,设立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经验和制度创新成果。比照自贸试验区,在联动创新区同步下放省级管理权限,推动各自优势深度叠加,创新功能有机整合。(省商务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积极开展市场化招商引资。支持各片区管理机构与招商公司、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基金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签署委托协议,开展市场化招商引资。落实推动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外资招大引强、金融业利用外资、外资开展研发创新合作等各类招商引资奖补政策。对自贸试验区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重点支持。依托自贸试验区,加大对发达地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推进金融对外开放
(十)鼓励新设金融机构。对新设立的外商独资法人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人民币;对新设立的合资法人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对新设立的合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发展融资租赁行业。积极培育、发展融资租赁企业,鼓励复制推广全国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融资租赁业,支持民间资本、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对入驻的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办公场所等支持,切实落实金融机构高管人才支持政策。(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重点金融产业。在依法合规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理财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向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发行理财产品,提供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进一步拓展自贸试验区理财业务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以债转股为目的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投资企业股权,推动自贸试验区法治化、市场化银行债转股业务健康有序开展。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自贸试验区内高新技术产业、跨境产能合作等重点领域发展提供长期信贷资金,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重大科技创新及项目研发。支持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设立金融科技公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化水平。对云南省跨境人民币自律组织评选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直接办理在外商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业务下的跨境人民币收入在境内支付使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资金,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采取税收留用、转移支付、债券支持等方式确保对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综合支持力度持续加大。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产生的所有税收收入中的省级分享部分,2020年按照《云南省财政税收增收留用及以奖代补暂行办法》实施,2021—2024年对超2017年基数的增量部分留存各片区;2020—2024年,州市分享部分对超2017年基数的增量部分留存各片区,统筹用于片区内各类产业扶持、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等。设立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综合运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部门专项资金,对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加大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力度,综合考虑财力、债务风险、项目储备等情况,对符合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重大项目优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减税降费政策,规范税收征管流程。对自贸试验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和软件企业,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按照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支持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德宏片区依法研究制定有利于本区域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一批专业化投资基金。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加快自贸试验区基础设施建设。设立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入社会资本投入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鼓励自贸试验区搭建资本运营平台,促进资本高效合理流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规划土地支撑
(十七)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保障。严格落实现行国土空间规划,根据自贸试验区产业功能布局,合理确立不同功能建设项目用地比例和结构,分期分步进行开发建设。推进“多规合一”,落实国土开发强度控制政策,加强自贸试验区有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实现各类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省级统筹配置机制。对自贸试验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实施之前,根据实际需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及各片区产业联动发展区规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不低于1万亩,重点保障工业转型升级、产业集聚、创新驱动等项目用地需求。在省、州市、县三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结合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需要,合理统筹区内建设用地指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重大项目用地需求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省级专项支持,增强自贸试验区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指标由省级统筹。(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创新土地集约利用方式。坚决落实集约用地政策,强化开发强度、投资强度、产出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等要求。合理调整用地功能分区,适度增加混合用地供给。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规定以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各类产业用地。对自贸试验区内现有工业用地依法依规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其范围内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对应所在地土地等别,按照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相应价格的70%执行;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照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的,按照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打造国际化人才环境
(二十)实行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对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中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职位可采用聘任制,实行协议年薪,一职一薪,并进一步探索更大力度的激励措施。采取顾问指导、挂职、兼职、技术咨询、退休特聘等多种形式柔性引进专业化干部队伍,在交通补贴、探亲、休假、生活住宿等方面提供保障。加快推进省直机关、中央驻滇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等业务骨干到自贸试验区交流任职、挂职锻炼。逐步下放薪酬管理权限,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人员薪酬水平、分配办法,实行以岗定薪、优绩优酬。制定差异化绩效评价办法,薪酬水平与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以及制度创新等挂钩。(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大人才引进扶持力度。支持自贸试验区加挂“云南省人才特区”,下放人才管理行政审批权。在“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等人才项目申报中给予政策倾斜,定期组织自贸试验区管理人才培训。允许自贸试验区在人才培引、评价激励、薪酬分配、流动配置、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经费使用、服务保障等方面因地制宜、大胆突破。将具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条件的系列(专业)相应评审权下放到自贸试验区,由自贸试验区自主开展有关职称评审工作。除国家明确规定外,可按照属地原则统筹设置、管理、使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对符合自贸试验区鼓励发展产业的开发战略合作伙伴、招商合作伙伴,对其企业高管、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紧缺专业人才予以奖励。对在自贸试验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紧缺人才给予财政补贴支持。有关人才奖励和补贴政策由片区管理机构制定发布。(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其他内容
(二十二)适用认定。本意见涉企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年8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自贸试验区新设立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独立法人企业。对2019年8月30日前已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企业,以及此后由省内新迁入自贸试验区的企业,符合本意见重点支持产业方向的,其对地方经济贡献超出2019年的增量部分,可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新设立企业奖励标准执行。本意见中地方经济贡献包括企业在GDP、产值、就业、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的综合贡献,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结合实际,依法依规统筹考虑,自行确定标准。各片区原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企业,由各片区管理机构统筹考虑、自主确定整体优惠政策,总体上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十三)兑现保障。涉及所有奖励、奖励对象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第七条、第十条奖励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各片区建立政策兑现专项服务机制,所有奖励政策按年度兑现。对违法违规造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所有资助资金申报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将有关不良信息录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意见由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解释。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并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出台相应支持政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