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文件的通知

通知公告 / 2020-03-23
点击量:0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政发〔2020〕1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利用外资工作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继续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招商、安商、稳商工作,增强外商长期投资经营的信心;落实好外商投资法,积极帮助外资企业解决复工复产中的困难,促增量、稳存量并举,抓好标志性重大外资项目落地,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认真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多措并举稳外资,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使更多领域的外商投资能够享受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各地、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稳外资重要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国家和我省近期出台的减税减费、助企纾困政策,积极主动服务,推动外资企业尽快复工达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多措并举稳外资,坚决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

二、着力稳住外资存量和产能

及时了解我省外资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面临的紧迫问题和政策诉求,主动帮助外资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支持外资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协调帮助企业做好防护用品准备、原材料和零部件供应、员工返岗等工作,制定出台有关支持政策要对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密切关注我省外资企业受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外商考虑延缓投资、重新进行全球布局、产业链和产能转移等变化趋势,采取更大力度、更有针对性举措,千方百计稳住核心企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有效对冲疫情影响,增强外资企业长期投资经营信心。

三、抓好重大外资项目落地

强化措施稳定外来投资,把外资企业市场准入各项开放政策落到实处,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进入已经开放的领域,同时要继续扩大有关领域开放,发挥好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开放平台作用,吸引更多外资项目落地。充分发挥产业投资基金作用,用足、用好全省外资奖励资金,发挥好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外资项目尽快落地建设。建立重大外资项目协调推进工作专班制度,全力以赴推动项目落地、资金到位。

四、创新招商引资方式

严格落实“一把手”带头招商,切实使用好招商引资保障资金,深入开展东部沿海等重点区域招商引资工作,瞄准世界500强企业和行业100强企业开展精准招商。疫情期间,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作用,整合各类招商资源,组织远程洽谈、在线招商、在线签约等活动,确保疫情期间招商工作不停顿。要加强投资环境和合作项目宣传推介,积极与外商开展前期对接,吸引一批带动力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为外资提供重要支撑。要利用友好城市、商协会等渠道,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地区间交流合作,多渠道灵活有效利用外资。

五、大力改善营商环境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深入开展学习培训,创新方式进行宣传贯彻,深入外资企业开展政策解读,加强外商投资法治服务和司法保障,激发市场活力,提振外商投资信心,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为外资企业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服务,切实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和企业依法作出的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六、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稳外资主体责任,把党中央关于稳外资的各项决策部署抓实抓细抓落地,做好稳外资各项工作,稳定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创新发展。各级发展改革、商务、投资促进等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和督促检查,主动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利用外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各地、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外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切实增强利用外资工作的紧迫感,进一步坚定发展信心,主动采取超常规措施,在有效应对疫情的同时,全力做好稳外资各项工作,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实现2020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作出积极贡献。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对外开放是我国基本国策。外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现代化建设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利用外资。当前,国际投资格局深刻调整,我国利用外资工作面临新形势、新特点、新挑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激发市场活力、提振投资信心为出发点,以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为重点,以打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外商投资环境为着力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稳定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对外开放

(一)支持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继续压减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清理取消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保障开放举措有效实施,持续提升开放水平。(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金融业开放进程。全面取消在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丰富市场供给,增强市场活力。减少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和开展相关业务的数量型准入条件,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分行的总资产要求,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经营年限、总资产要求。扩大投资入股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机构的股东范围,取消中外合资银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继续支持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办理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2020年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1%的限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汽车领域外资政策。各地区要保障内外资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市场准入待遇。修订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在外方与中方合资伙伴协商一致后,允许外方在华投资的整车企业之间转让积分。(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营造公平经营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着力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及时纠正违反公平竞争的做法,着力消除妨害公平竞争的制度性障碍。统一内外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完善外国投资者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经营等业务相关规定。坚持按照内外资机构同等待遇原则,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工作。增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数量,不得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置限制性条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投资促进力度

(五)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政策专题培训,加强政策宣传,鼓励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新技术产业。(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水平。支持地方和部门聚焦市场主体期盼,提出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和创新发展的具体措施,推进相关深层次改革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对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更多省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尤其是投资审批、市场准入等权限。(商务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开放平台引资质量。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对有条件建设具有较强竞争力产业集群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予以支持,打造品牌化招商引资平台。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提供专业化、全流程服务,着力培育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和产业链核心企业。在确有发展需要且符合条件的中西部地区,优先增设一批综合保税区。切实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不出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创新完善企业服务体系,构建一流营商环境。(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地方加大对外资的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招商工作实际,制定考核激励政策,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鼓励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合理设定招商引资工作经费额度与标准,对出境招商活动、团组申请等予以支持。(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抓好政策宣传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设立投资服务平台、政策咨询窗口等方式,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政策实施难点、堵点,全方位回应企业诉求,依法依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配套优惠政策,协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

(十)降低资金跨境使用成本。尽快出台具体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范围。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自主选择借用外债模式,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高来华工作便利度。支持各地区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需要,对于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人才来华工作,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对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可凭中国高校毕业证书申请2年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已连续两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可在第三次申请时按规定签发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优化外国人申请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流程,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探索整合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外交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移民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外资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程序。持续深化规划用地“放管服”改革,加快外资项目落地进度。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推进信息共享,简化报件审批材料。(自然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十三)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后,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进一步清理相关法规规定,抓紧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做好解读和培训工作,确保外商投资法各项制度切实有效执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牵头,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各地区应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完善处理规则,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遵照外商投资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行政许可范围、程序及标准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商务部牵头,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监管政策执行规范性。优化监管方式,科学合理设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监管执法检查频次,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合规成本。地方政府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指导各地在市场监管领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透明度。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出台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核。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提高政策可预见性和透明度。(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制度效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优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案件中对证据形式要件的要求,适用事实推定,合理减轻外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依法加强保护商业秘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大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力度。依法集中、统一审理专利无效与侵权上诉案件,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积极运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重复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加强技术类案件的多元事实查明机制建设。加强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审理,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案件多元化调解的作用,实质性解决纠纷。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证据和司法裁判标准,适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国际化水平。(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十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构建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注册商标撤销程序。健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完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判定通知、移除规则,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调度机制。积极运用标准化方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支持参与标准制定。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落实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医疗器械、食品药品、信息化产品等标准制定,提高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修订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保障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财政部牵头,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站位,主动作为,务求实效,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涉及修订或废止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由原牵头起草部门或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修订或废止。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9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文件的通知

点击量:0
2020-03-23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政发〔2020〕1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利用外资工作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继续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招商、安商、稳商工作,增强外商长期投资经营的信心;落实好外商投资法,积极帮助外资企业解决复工复产中的困难,促增量、稳存量并举,抓好标志性重大外资项目落地,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认真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多措并举稳外资,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使更多领域的外商投资能够享受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各地、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稳外资重要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国家和我省近期出台的减税减费、助企纾困政策,积极主动服务,推动外资企业尽快复工达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多措并举稳外资,坚决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

二、着力稳住外资存量和产能

及时了解我省外资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面临的紧迫问题和政策诉求,主动帮助外资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支持外资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协调帮助企业做好防护用品准备、原材料和零部件供应、员工返岗等工作,制定出台有关支持政策要对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密切关注我省外资企业受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外商考虑延缓投资、重新进行全球布局、产业链和产能转移等变化趋势,采取更大力度、更有针对性举措,千方百计稳住核心企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有效对冲疫情影响,增强外资企业长期投资经营信心。

三、抓好重大外资项目落地

强化措施稳定外来投资,把外资企业市场准入各项开放政策落到实处,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进入已经开放的领域,同时要继续扩大有关领域开放,发挥好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开放平台作用,吸引更多外资项目落地。充分发挥产业投资基金作用,用足、用好全省外资奖励资金,发挥好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外资项目尽快落地建设。建立重大外资项目协调推进工作专班制度,全力以赴推动项目落地、资金到位。

四、创新招商引资方式

严格落实“一把手”带头招商,切实使用好招商引资保障资金,深入开展东部沿海等重点区域招商引资工作,瞄准世界500强企业和行业100强企业开展精准招商。疫情期间,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作用,整合各类招商资源,组织远程洽谈、在线招商、在线签约等活动,确保疫情期间招商工作不停顿。要加强投资环境和合作项目宣传推介,积极与外商开展前期对接,吸引一批带动力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为外资提供重要支撑。要利用友好城市、商协会等渠道,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地区间交流合作,多渠道灵活有效利用外资。

五、大力改善营商环境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深入开展学习培训,创新方式进行宣传贯彻,深入外资企业开展政策解读,加强外商投资法治服务和司法保障,激发市场活力,提振外商投资信心,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为外资企业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服务,切实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和企业依法作出的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六、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稳外资主体责任,把党中央关于稳外资的各项决策部署抓实抓细抓落地,做好稳外资各项工作,稳定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创新发展。各级发展改革、商务、投资促进等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和督促检查,主动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利用外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各地、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外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切实增强利用外资工作的紧迫感,进一步坚定发展信心,主动采取超常规措施,在有效应对疫情的同时,全力做好稳外资各项工作,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实现2020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作出积极贡献。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对外开放是我国基本国策。外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现代化建设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利用外资。当前,国际投资格局深刻调整,我国利用外资工作面临新形势、新特点、新挑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激发市场活力、提振投资信心为出发点,以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为重点,以打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外商投资环境为着力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稳定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对外开放

(一)支持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继续压减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清理取消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保障开放举措有效实施,持续提升开放水平。(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金融业开放进程。全面取消在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丰富市场供给,增强市场活力。减少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和开展相关业务的数量型准入条件,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分行的总资产要求,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经营年限、总资产要求。扩大投资入股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机构的股东范围,取消中外合资银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继续支持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办理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2020年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1%的限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汽车领域外资政策。各地区要保障内外资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市场准入待遇。修订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在外方与中方合资伙伴协商一致后,允许外方在华投资的整车企业之间转让积分。(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营造公平经营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着力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及时纠正违反公平竞争的做法,着力消除妨害公平竞争的制度性障碍。统一内外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完善外国投资者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经营等业务相关规定。坚持按照内外资机构同等待遇原则,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工作。增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数量,不得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置限制性条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投资促进力度

(五)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政策专题培训,加强政策宣传,鼓励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新技术产业。(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水平。支持地方和部门聚焦市场主体期盼,提出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和创新发展的具体措施,推进相关深层次改革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对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更多省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尤其是投资审批、市场准入等权限。(商务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开放平台引资质量。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对有条件建设具有较强竞争力产业集群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予以支持,打造品牌化招商引资平台。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提供专业化、全流程服务,着力培育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和产业链核心企业。在确有发展需要且符合条件的中西部地区,优先增设一批综合保税区。切实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不出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创新完善企业服务体系,构建一流营商环境。(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地方加大对外资的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招商工作实际,制定考核激励政策,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鼓励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合理设定招商引资工作经费额度与标准,对出境招商活动、团组申请等予以支持。(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抓好政策宣传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设立投资服务平台、政策咨询窗口等方式,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政策实施难点、堵点,全方位回应企业诉求,依法依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配套优惠政策,协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

(十)降低资金跨境使用成本。尽快出台具体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范围。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自主选择借用外债模式,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高来华工作便利度。支持各地区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需要,对于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人才来华工作,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对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可凭中国高校毕业证书申请2年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已连续两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可在第三次申请时按规定签发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优化外国人申请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流程,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探索整合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外交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移民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外资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程序。持续深化规划用地“放管服”改革,加快外资项目落地进度。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推进信息共享,简化报件审批材料。(自然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十三)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后,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进一步清理相关法规规定,抓紧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做好解读和培训工作,确保外商投资法各项制度切实有效执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牵头,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各地区应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完善处理规则,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遵照外商投资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行政许可范围、程序及标准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商务部牵头,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监管政策执行规范性。优化监管方式,科学合理设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监管执法检查频次,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合规成本。地方政府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指导各地在市场监管领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透明度。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出台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核。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提高政策可预见性和透明度。(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制度效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优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案件中对证据形式要件的要求,适用事实推定,合理减轻外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依法加强保护商业秘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大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力度。依法集中、统一审理专利无效与侵权上诉案件,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积极运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重复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加强技术类案件的多元事实查明机制建设。加强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审理,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案件多元化调解的作用,实质性解决纠纷。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证据和司法裁判标准,适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国际化水平。(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十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构建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注册商标撤销程序。健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完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判定通知、移除规则,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调度机制。积极运用标准化方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支持参与标准制定。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落实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医疗器械、食品药品、信息化产品等标准制定,提高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修订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保障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财政部牵头,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站位,主动作为,务求实效,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涉及修订或废止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由原牵头起草部门或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修订或废止。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9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