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域关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扶持政策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6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19〕43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21〕2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昆明市官渡区范围内,入驻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区”),从事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服务、法律服务、金融服务、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与人才服务相关联的各类机构(以下简称“入驻机构”)。
第三条 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对个人创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符合相关政策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给予贴息。创业成功并符合有关政策的,给予相应的创业补贴。
第四条 加大财政奖励扶持力度
对入驻园区发展较好、规模较大、社会贡献度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专项奖励。根据地方财政贡献,可分档给予50%-80%的奖励扶持:对区级年度财政贡献1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50% 的奖励;对区级年度财政贡献100-300万元(含)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60%的奖励;对区级年度财政贡献300-500万元(含)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70%的奖励;对区级年度财政贡献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80%的奖励。
第五条 培育人力资源服务品牌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注册和使用自主人力资源服务商标。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营业收入、税费贡献、业务创新研发等方面情况,每2年评定1次“官渡区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称号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补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 鼓励辖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注重培育一批竞争力强、服务业态丰富、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研发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重点向省、市推荐评选“人力资源服务创新示范机构”。对入选世界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的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其区域性总部(独立法人)在官渡区新注册并正常运营满一年,经认定并承诺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的,在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补。
第七条 鼓励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猎头公司、人力资源公司等人才中介机构来官渡区注册设立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并开展业务的,每引进1家给予最高10万元激励。
第八条 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与会展业融合发展
在官渡区报备并成功举办,参会人数达200人及以上,会期达1天及以上的推动人力资源产业发展、促进对外开放的重点会议项目,按照会议费用(主要指场地租赁费用、场地布置费用和会务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会议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加快楼宇经济与人力资源服务业融合发展
购买办公物业:对于企业在官渡区购置办公用房的(不包括经营用房),依据购房合同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实际经济贡献200万元-500万元(含)的给予600元/平方米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际经济贡献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给予1000元/平方米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际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00元/平方米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办公物业:对于新引进企业在官渡区租赁办公用房的(不包括经营用房),依据租房合同给予租房补贴,企业年度实际经济贡献在1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500强,省内100强企业总部、行业领域前十强企业总部,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同一企业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以上政策自企业在官渡区登记注册年度起执行3年,补贴标准不得超过租金实际价格,补贴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经济贡献。
第十条 鼓励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端人才
充分发挥产业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才引智方面的专业优势,鼓励为用人单位引进所需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推荐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每全职引进1人,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每柔性引进1人,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负责的项目被国家、省立项支持的,不分全职或柔性,一次性给予引才机构最高1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人力资源行业数字化转型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支持互联网企业跨界兼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推动数字技术赋能人力资源服务业,落实国家“互联网+”发展战略,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融合发展。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开发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信息软件、薪酬管理、灵活用工平台等新业态服务。对新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人力资源领域互联网平台,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为应届高校毕业生举办线上专场招聘会,且组织30 家(含)以上用人单位500个以上岗位、60 家(含)以上用人单位 1000个以上岗位、100 家(含)以上用人单位 2000个以上岗位的,分别按照每场2000元、3000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线上招聘补贴,同一机构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
创建并获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省级财政分别给予10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开园补贴支持。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的园区建设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入驻机构房租补贴、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信息化建设、运营管理、宣传推介、活动开展等支出。
第十四条 实施“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行动
按照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外资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投资者资质统一要求,鼓励国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独资或合资合作在自贸区内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际业务承接能力。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跟进中国企业“走出去”,设立分支机构或海外引才工作站,按所在国法律提供人才派遣、职业介绍、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业务。举办人力资源服务发展论坛,促进人力资源服务区域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五条 支持知名职业经理人入职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对官渡区实际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且综合考评结果在合格以上的企业,对企业1名高管人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含工资、薪金所得)达2万元-5万元(含)按10%的比例给予补助;5万元-10万元(含)按20%的比例给予补助;超过10万元 ,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综合考评结果在合格以上的企业,企业对官渡区实际经济贡献每增加100万元对应增加1名企业高管人员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名。企业股东因股权变更、转让以及股权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对该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部分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官渡区由突出贡献的企业,其管理人员子女享受教育资源方面的政策,可提出就学申请,在区属学校就近就便入学(仅限义务教育阶段)。
第十六条 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素质
积极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园区内优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入驻园区机构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逐年提升培训层次,建设一支高素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人才队伍,为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双方培训赋能,从整体上提高园区人力资源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设立园区公共服务“绿色通道”
区人社、财政、发改、商投、税务、金融、市场监管、审批服务等部门在园区设立业务经办窗口,提供全方位公共服务,并针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频繁、量大等特点,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社会保险办理预约制度,提高办理效率、节约办理时间、改善服务。
第十八条 推行审慎包容监管政策
指导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入园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和运营体制机制,制定权责清晰的管理运营办法。加强产业园和入园机构管理,规范运作,完善服务,促进其更好发挥作用。全面落实入园机构诚信守法经营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各种隐患排查,对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入园机构坚持定期评估,对存在问题的积极帮助整改,除原则性问题和刚性约束指标外,允许改正纠正,对确实不合格或不按要求整改的,取消入驻园区资格、退出园区。
第十九条 政策执行期限
本政策措施由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