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缅甸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0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缅甸生产企业(包括加工企业和独立冷库)和养殖场,应获缅甸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缅甸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进口缅甸养殖水产品,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缅甸向中国出口的每批(每一集装箱或每车)养殖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缅甸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缅方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养殖、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养殖场、加工厂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和注册编号等,不得遗漏上述任何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中国海关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
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