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政策发布 / 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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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策部署,保障《外商投资法》顺利实施,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结合德宏片区实际,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章 落实自贸区负面清单

第二条  2020年7月23日起,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全面实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外商投资德宏片区负面清单以外领域,视同内资企业适用于德宏片区招商引资各项政策。

 

第三章 报告主体与方式

第三条  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等方式报送投资信息。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准确、完整、及时填报外商投资信息。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市场监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

第六条  参加年度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或企业同意公示的,将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网址:wzxxbg.mofcom.gov.cn/gspt)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年度报告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查询商务主管部门接收企业年度报告的状态。若发现该平台未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应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商务主管部门反映。

 

第四章 补报或更正

第八条  每年6月30日前,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每年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址:wzxxbg.mofcom.gov.cn)进行补报或更正。因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还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和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及时沟通,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应当通知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或更正。更正涉及公示事项的,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依法公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补报或更正的,由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

(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违反信息报告义务受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商务主管部门可将相关情况依法予以公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内投资设立的企业等,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报送信息。

第十四条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的企业仍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信息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向商务主管部门共享,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第八章 企业年报填报方法

第十五条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商务代办机构依法开展中介服务。

第十六条  参加企业信息报送的企业请访问网站“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址:wzxxbg.mofcom.gov.cn)”、“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网址:wzxxbg.mofcom.gov.cn/gspt)”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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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策部署,保障《外商投资法》顺利实施,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结合德宏片区实际,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章 落实自贸区负面清单

第二条  2020年7月23日起,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全面实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外商投资德宏片区负面清单以外领域,视同内资企业适用于德宏片区招商引资各项政策。

 

第三章 报告主体与方式

第三条  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等方式报送投资信息。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准确、完整、及时填报外商投资信息。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市场监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

第六条  参加年度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或企业同意公示的,将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网址:wzxxbg.mofcom.gov.cn/gspt)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年度报告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查询商务主管部门接收企业年度报告的状态。若发现该平台未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应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商务主管部门反映。

 

第四章 补报或更正

第八条  每年6月30日前,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每年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址:wzxxbg.mofcom.gov.cn)进行补报或更正。因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还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和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及时沟通,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应当通知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或更正。更正涉及公示事项的,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依法公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补报或更正的,由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

(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违反信息报告义务受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商务主管部门可将相关情况依法予以公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内投资设立的企业等,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报送信息。

第十四条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的企业仍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信息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向商务主管部门共享,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第八章 企业年报填报方法

第十五条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商务代办机构依法开展中介服务。

第十六条  参加企业信息报送的企业请访问网站“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址:wzxxbg.mofcom.gov.cn)”、“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网址:wzxxbg.mofcom.gov.cn/gspt)”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