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全面提升外商投资服务实施方案

政策发布 / 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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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

全面提升外商投资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和《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云自贸组办发〔2020〕1号),以及《云南省商务厅进一步做好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领域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切实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云南省营商环境提升十大行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德宏片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全面提升投资环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畅通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法,落实服务措施,健全完善“有求必应”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制度,实现上下联动、条块互动,将德宏片区打造成为“尊商、重商、爱商、扶商”的投资福地。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制度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管理委员会成立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服务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德宏片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德宏片区管委会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德宏片区管委会国际贸易和金融工作局担任;成员单位为德宏片区管委会政策法规局、德宏片区管委会跨境产能合作中心、德宏片区管委会投资促进局、瑞丽市法院、瑞丽市外事办、瑞丽市发展改革局、瑞丽市司法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德宏片区管委会工业和商务科技局。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制度的建立,采取“一对一”或“一对多”匹配等方式,对德宏片区所有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提供全流程、全方位服务。服务制度的主要职责为:及时公开服务制度领导小组成员构成方式,主动联系对接服务对象;向服务对象提供政策咨询;协调解决服务对象在项目落地、企业经营、变更、注销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接待服务对象的投诉;建立重点服务对象工作台账;向市人民政府、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管委会反映情况、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服务制度领导小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服务对象费用。

(二)深入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制度

由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管委会领导定点联系德宏片区内的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商投资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工作组成员定点联系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覆盖、全方位的贴心服务。联系领导和成员每半年至少走访联系企业(项目)1次,了解企业(项目)经营进展和运作情况,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开展赴企业送政策、促发展活动,积极宣讲德宏片区投资环境、招商引资政策和税收政策,推动德宏片区利用外资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机制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管委会成立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德宏片区管委会工业和商务科技局。为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投诉协调工作机制,优化协调规则,规范协调程序,各服务成员每年对德宏片区所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一次集中走访,客观记录整理企业意见建议。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专门受理企业投诉的问题,对外公布投诉规则、处理时限等(附件: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处置工作规程)。

(四)开展践诺履责专项行动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管委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外商投资企业高管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听取践诺履责情况。全面排查梳理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向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承诺的投资政策、优惠条件等事项,有效期内坚决执行已出台的外资优惠政策,清理“僵尸”协议及合同。

(五)搭建外商服务交流平台

由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牵头,组建外商投资交流互动微信群,通过政策宣讲会、企业座谈会、业务培训会、外商联谊会等多种形式,密切联系企业,听取企业心声,促进文化相通。为今后搭建外商服务交流平台做准备。


三、工作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9月)。召开德宏片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小组工作组联席会议,畅通企业与政府沟通渠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选派优秀干部担任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成员,针对德宏片区外商投资服务的关键环节、重点问题,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0年10月-2021年3月)。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成员在行动”活动,推动德宏片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成员赴企业开展送政策、解难题、促发展活动,摸清外商投资投诉中反映多次、推进缓慢的难点顽症,明确责任主体和解决时限,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彻底整改,确保德宏片区外商投资环境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建成国内一流、全省领先的营商环境高地。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对德宏片区外商投资服务提升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深入总结,客观评价工作成效,对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进行复制推广,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外商投资服务工作,充分认识外商投资服务对发展德宏片区开放型经济的重要性,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推进工作,确保外商投资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配合协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沟通联系,加强部门协作,落实工作责任,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成员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利用QQ群和微信群等手段,加强服务成员之间的交流互动。



附件1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

外商投资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工作组

成员单位名单

 

组长:  韩春明(德宏片区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 徐雷斌(德宏片区综合办公室)

      王咏  (德宏片区工管委工业和商务科技局)

      郑国梁(德宏片区国际贸易和金融工作局)

成员:  段晓东(德宏片区跨境产能合作中心)

      寸宏得(德宏片区国际贸易和金融工作局)

      丛祥鹏(德宏片区政策法规局)

      姚承虎(德宏片区工管委投资促进局)

      李炬麾(瑞丽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

      王柳苏(瑞丽市法院)

      杨 艳 (瑞丽市外事办)

      尹一莎(瑞丽市发展改革局)

      孙 波 (瑞丽市司法局)

(联络人:谢晓平,联系电话:0692-4141776)

 

 

 

附件2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受理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要求,完善自贸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德宏片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德宏片区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侵害,提请投诉受理机构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三条 德宏片区设立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设在德宏片区工业和商务科技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组织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协调投诉中的重大问题,制订解决争议的政策原则,并负责向市政府和德宏片区管委会反映影响重大的投诉事项,定期通报投诉处理情况。

第四条 德宏片区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各自投诉处理的程序,及时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登记、处理和答复工作。

第五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通过信函等传递方式向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也可直接到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当面提交。投诉材料中应列明投诉事项基本情况、证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并附投诉人签章。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或提交符合要求的中文翻译件。

第六条 投诉受理条件:

(一)符合投诉主体资格;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

(三)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四)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五)一事一诉。

第七条 以下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进入或者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二)已由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受理的;

(三)已经或正在由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受理的;

(四)匿名投诉;

(五)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第八条 投诉处理程序:

(一)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审查投诉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作出决定。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应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投诉材料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投诉材料的,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应通知投诉人予以补充完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投诉办理时限。

(二)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一般应在投诉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处理终结,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三)如投诉处理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发函,有关部门应自收到来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受理机构,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四)因争议或纠纷事实复杂、或当事人不配合等其他原因,导致投诉事项处理工作无法及时完成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反馈下一步工作措施和拟办结时间,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应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九条 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应采取以下方式办理投诉:

(一)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诉人提出处理建议,促使投诉事项得以解决;

(二)同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协调,必要时可向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申请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三)转交其他投诉受理机构或提请省、州商务部门指导处理 ,并跟踪反馈投诉处理结果;

(四)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按照第八条规定不予受理的;

(二)按照第九条规定处理完毕的;

(三)经协调、调解,投诉事项由当地投诉受理机构或相关部门予以解决的;

(四)当事人就投诉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

(五)经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六)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

(七)投诉人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投诉人仍可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原行政行为通过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进行争议解决。

第十二条 投诉受理机构对投诉事项应及时办理受理登记、建档、存档和分析,并定期向投诉协调机构和上一级投诉受理机构通报投诉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德宏片区各级投诉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应保守投诉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法律规定或投诉人同意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全面提升外商投资服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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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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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

全面提升外商投资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和《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云自贸组办发〔2020〕1号),以及《云南省商务厅进一步做好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领域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切实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云南省营商环境提升十大行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德宏片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全面提升投资环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畅通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法,落实服务措施,健全完善“有求必应”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制度,实现上下联动、条块互动,将德宏片区打造成为“尊商、重商、爱商、扶商”的投资福地。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制度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管理委员会成立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服务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德宏片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德宏片区管委会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德宏片区管委会国际贸易和金融工作局担任;成员单位为德宏片区管委会政策法规局、德宏片区管委会跨境产能合作中心、德宏片区管委会投资促进局、瑞丽市法院、瑞丽市外事办、瑞丽市发展改革局、瑞丽市司法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德宏片区管委会工业和商务科技局。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制度的建立,采取“一对一”或“一对多”匹配等方式,对德宏片区所有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提供全流程、全方位服务。服务制度的主要职责为:及时公开服务制度领导小组成员构成方式,主动联系对接服务对象;向服务对象提供政策咨询;协调解决服务对象在项目落地、企业经营、变更、注销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接待服务对象的投诉;建立重点服务对象工作台账;向市人民政府、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管委会反映情况、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服务制度领导小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服务对象费用。

(二)深入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制度

由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管委会领导定点联系德宏片区内的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商投资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工作组成员定点联系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覆盖、全方位的贴心服务。联系领导和成员每半年至少走访联系企业(项目)1次,了解企业(项目)经营进展和运作情况,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开展赴企业送政策、促发展活动,积极宣讲德宏片区投资环境、招商引资政策和税收政策,推动德宏片区利用外资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机制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管委会成立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德宏片区管委会工业和商务科技局。为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投诉协调工作机制,优化协调规则,规范协调程序,各服务成员每年对德宏片区所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一次集中走访,客观记录整理企业意见建议。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专门受理企业投诉的问题,对外公布投诉规则、处理时限等(附件: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处置工作规程)。

(四)开展践诺履责专项行动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管委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外商投资企业高管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听取践诺履责情况。全面排查梳理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向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承诺的投资政策、优惠条件等事项,有效期内坚决执行已出台的外资优惠政策,清理“僵尸”协议及合同。

(五)搭建外商服务交流平台

由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牵头,组建外商投资交流互动微信群,通过政策宣讲会、企业座谈会、业务培训会、外商联谊会等多种形式,密切联系企业,听取企业心声,促进文化相通。为今后搭建外商服务交流平台做准备。


三、工作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9月)。召开德宏片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小组工作组联席会议,畅通企业与政府沟通渠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选派优秀干部担任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成员,针对德宏片区外商投资服务的关键环节、重点问题,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0年10月-2021年3月)。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成员在行动”活动,推动德宏片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成员赴企业开展送政策、解难题、促发展活动,摸清外商投资投诉中反映多次、推进缓慢的难点顽症,明确责任主体和解决时限,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彻底整改,确保德宏片区外商投资环境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建成国内一流、全省领先的营商环境高地。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对德宏片区外商投资服务提升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深入总结,客观评价工作成效,对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进行复制推广,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外商投资服务工作,充分认识外商投资服务对发展德宏片区开放型经济的重要性,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推进工作,确保外商投资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配合协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沟通联系,加强部门协作,落实工作责任,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成员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利用QQ群和微信群等手段,加强服务成员之间的交流互动。



附件1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

外商投资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工作组

成员单位名单

 

组长:  韩春明(德宏片区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 徐雷斌(德宏片区综合办公室)

      王咏  (德宏片区工管委工业和商务科技局)

      郑国梁(德宏片区国际贸易和金融工作局)

成员:  段晓东(德宏片区跨境产能合作中心)

      寸宏得(德宏片区国际贸易和金融工作局)

      丛祥鹏(德宏片区政策法规局)

      姚承虎(德宏片区工管委投资促进局)

      李炬麾(瑞丽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

      王柳苏(瑞丽市法院)

      杨 艳 (瑞丽市外事办)

      尹一莎(瑞丽市发展改革局)

      孙 波 (瑞丽市司法局)

(联络人:谢晓平,联系电话:0692-4141776)

 

 

 

附件2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受理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要求,完善自贸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德宏片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德宏片区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侵害,提请投诉受理机构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三条 德宏片区设立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设在德宏片区工业和商务科技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组织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协调投诉中的重大问题,制订解决争议的政策原则,并负责向市政府和德宏片区管委会反映影响重大的投诉事项,定期通报投诉处理情况。

第四条 德宏片区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各自投诉处理的程序,及时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登记、处理和答复工作。

第五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通过信函等传递方式向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也可直接到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当面提交。投诉材料中应列明投诉事项基本情况、证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并附投诉人签章。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或提交符合要求的中文翻译件。

第六条 投诉受理条件:

(一)符合投诉主体资格;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

(三)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四)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五)一事一诉。

第七条 以下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进入或者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二)已由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受理的;

(三)已经或正在由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受理的;

(四)匿名投诉;

(五)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第八条 投诉处理程序:

(一)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审查投诉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作出决定。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应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投诉材料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投诉材料的,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应通知投诉人予以补充完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投诉办理时限。

(二)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一般应在投诉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处理终结,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三)如投诉处理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发函,有关部门应自收到来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受理机构,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四)因争议或纠纷事实复杂、或当事人不配合等其他原因,导致投诉事项处理工作无法及时完成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反馈下一步工作措施和拟办结时间,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应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九条 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应采取以下方式办理投诉:

(一)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诉人提出处理建议,促使投诉事项得以解决;

(二)同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协调,必要时可向外商投资投诉受理调处办公室申请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三)转交其他投诉受理机构或提请省、州商务部门指导处理 ,并跟踪反馈投诉处理结果;

(四)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按照第八条规定不予受理的;

(二)按照第九条规定处理完毕的;

(三)经协调、调解,投诉事项由当地投诉受理机构或相关部门予以解决的;

(四)当事人就投诉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

(五)经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六)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

(七)投诉人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投诉人仍可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原行政行为通过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进行争议解决。

第十二条 投诉受理机构对投诉事项应及时办理受理登记、建档、存档和分析,并定期向投诉协调机构和上一级投诉受理机构通报投诉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德宏片区各级投诉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应保守投诉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法律规定或投诉人同意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