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发布 / 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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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建设,促进德宏片区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规范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教育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内登记设立、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从事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培训机构开设的语言培训种类应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主要语种类别为缅语、泰语等南亚及东南亚官方语言和英语。

第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出现涉及政治、军事、民族宗教、意识形态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内设立的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培训机构设立

第五条 培训机构具有与语言类培训设置、培训人数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的场所。培训教室、行政用房及其他用房总面积应不低于25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配备与语言类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

培训机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在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及消防安全验收达标的建筑内,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污染区、危险区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自有房屋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房屋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用协议,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协议需明确开办场所管理责任。

第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组建业务精湛、相对稳定,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和教学人员队伍。

培训机构实行校长(负责人)负责制,所聘用的校长(负责人)应是中国籍人员且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培训机构应当配备满足培训正常开展需要的专兼职教学及管理人员。聘用的外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信用记录,具有符合语言教学特点的相关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聘用的中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资质。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有合法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实缴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机构存续期,不得抽逃注册资金。

第八条 培训机构收取学杂费,应当开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本培训机构收费票据。学杂费应当及时全额缴存本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保障学杂费主要用于培训教学活动,维护受培训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招生培训活动时,应当与培训对象签订规范的培训服务合同或培训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培训服务合同或培训服务协议要明确培训内容、缴费、退费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制定规范的培训机构章程,并严格按照章程进行管理。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地址、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培训规模、董事会及议事决策机制、收费和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内容。董事会由外国投资人或其代表、机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培训机构的申报、审批、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变更和终止实行属地化管理。州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级教育体育部门和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按职责负责。

第十二条 新设培训机构申报审批流程

一、意向投资人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咨询筹办培训机构准备相关事宜。

二、投资人按开办场所标准要求做好筹备工作后,向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开办申请及相关材料。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初审合格后,受理开办申请。

三、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申报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函告县级教育体育部门。自函告通知发出2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教育体育部门牵头组织县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公安、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开办场所及外国投资人合法性进行联合勘验、审查并出具勘验合格证明。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据勘验合格证明终审后为投资人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投资人凭办学许可证到州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可设立分支机构,办理流程同新设培训机构的申办审批登记流程一致。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变更和终止流程。

一、变更。培训机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办学地址、名称、语言类别等发生变更时,应向县级教育体育部门进行核准同意后,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投资人。原投资人应与接任者签订变更协议,明确交接后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原投资人应组织财务清算,清算情况应经培训机构董事会同意。接任者应当符合开办机构的条件,具有举办机构的能力,要与原投资人签署协议,明确接任后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接任者需向县级教育体育部门进行核准,核准同意后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要由董事会决定后由培训机构报县级教育体育部门核准同意后,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名称、语言类别。培训机构名称、语类的变更应经董事会同意后,由培训机构向县级教育体育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由,并提供可行性报告、课程、教材选择、师资和办学设置等情况,经县级教育体育部门核准同意后,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地址。培训机构地址变更,经董事会同意后,由培训机构向县级教育体育部门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事由,并提供新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办学条件的证明文件,经县级教育体育部门核准同意后,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终止。培训机构自行要求终止、超过1年未招生、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利用虚假招生简章与广告骗取钱财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等的,培训机构应当终止。终止办学的,要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由县级登记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销毁印章,并由审批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培训机构财务清算应退受训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发放教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偿还债务。培训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整治,发现问题要责令培训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复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重点对培训机构安全、人员、培训内容和资金进行监管。培训机构根据行业部门要求,强化内部管理,保障正常培训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要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地址和项目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实施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和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中国民族宗教政策和与历史不符的相关内容。不得伪造、变造、骗取、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每年1月31日前要将本年度课程设置、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图书及音像等相关培训资料需提交县级教育体育部门审核,由县级教育体育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定批准,报州级教育体育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十八条 开展线上培训的按照线上培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要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为其购买人身安全保险,以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要按照中国相关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要对每批次的参训人员登记造册,在开训一周内将参训人员名册和培训机构所有从业人员名册报送县级教育体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收费时段与培训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与标准要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人民币计收费,并依法出具发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行业监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适时组织开展安全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培训机构社会监督举报处置机制。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设立的培训机构都必须进行年检评估。

每年3月1日前,培训机构按照县级教育体育部门的年检标准和要求做好年检准备工作。县级教育体育部门根据年检标准和程序,组成年检评估工作组于每年4月30日前组织完成对上一年度培训机构的年检评估工作。县级教育体育部门根据年检评估情况,做出年检评估结论。年检评估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定为合格的,允许继续开展培训活动;评定为基本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限制招生;评定为不合格的,暂停当年招生并进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由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完成年检评估工作后县级教育体育部门要及时发布年检评估通报。


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实行“以县为主、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监督管理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监督管理好培训机构。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培训机构使用的教材和图书资料进行审定;牵头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做好培训活动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年检评估;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培训活动。

市场监管部门对招生广告宣传依法进行监管;对培训机构收费公示或明确标价行为进行监督;配合教育体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培训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申报进行审核、登记、颁发和注销办学许可证;经州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为培训机构审核、登记、颁发和注销营业执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监督培训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工业和商务科技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设立企业进行网上外资申报资料审核,并出具《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初始报告回执》给予备案;依法对培训机构开展后续跟踪服务管理。

公安部门依法对培训机构投资人及聘用的外国籍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查处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教育体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从事培训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外事部门负责配合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涉外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协助联系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新选址的培训机构项目用地进行合规性审查。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经营场所规划设计方案组织规委会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新建、改建、扩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的审核、验收;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的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部门(辖区派出所)根据职责依法对培训机构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协调工作,组织安全专项检查。

人民银行按照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指导开户行对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外汇局负责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培训机构涉及的相关外汇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街道)要将培训机构纳入社区安全管理范围,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相应部门。

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培训机构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3年。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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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建设,促进德宏片区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规范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教育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内登记设立、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从事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培训机构开设的语言培训种类应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主要语种类别为缅语、泰语等南亚及东南亚官方语言和英语。

第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出现涉及政治、军事、民族宗教、意识形态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内设立的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培训机构设立

第五条 培训机构具有与语言类培训设置、培训人数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的场所。培训教室、行政用房及其他用房总面积应不低于25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配备与语言类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

培训机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在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及消防安全验收达标的建筑内,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污染区、危险区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自有房屋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房屋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用协议,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协议需明确开办场所管理责任。

第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组建业务精湛、相对稳定,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和教学人员队伍。

培训机构实行校长(负责人)负责制,所聘用的校长(负责人)应是中国籍人员且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培训机构应当配备满足培训正常开展需要的专兼职教学及管理人员。聘用的外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信用记录,具有符合语言教学特点的相关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聘用的中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资质。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有合法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实缴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机构存续期,不得抽逃注册资金。

第八条 培训机构收取学杂费,应当开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本培训机构收费票据。学杂费应当及时全额缴存本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保障学杂费主要用于培训教学活动,维护受培训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招生培训活动时,应当与培训对象签订规范的培训服务合同或培训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培训服务合同或培训服务协议要明确培训内容、缴费、退费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制定规范的培训机构章程,并严格按照章程进行管理。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地址、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培训规模、董事会及议事决策机制、收费和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内容。董事会由外国投资人或其代表、机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培训机构的申报、审批、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变更和终止实行属地化管理。州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级教育体育部门和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按职责负责。

第十二条 新设培训机构申报审批流程

一、意向投资人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咨询筹办培训机构准备相关事宜。

二、投资人按开办场所标准要求做好筹备工作后,向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开办申请及相关材料。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初审合格后,受理开办申请。

三、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申报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函告县级教育体育部门。自函告通知发出2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教育体育部门牵头组织县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公安、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开办场所及外国投资人合法性进行联合勘验、审查并出具勘验合格证明。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据勘验合格证明终审后为投资人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投资人凭办学许可证到州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可设立分支机构,办理流程同新设培训机构的申办审批登记流程一致。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变更和终止流程。

一、变更。培训机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办学地址、名称、语言类别等发生变更时,应向县级教育体育部门进行核准同意后,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投资人。原投资人应与接任者签订变更协议,明确交接后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原投资人应组织财务清算,清算情况应经培训机构董事会同意。接任者应当符合开办机构的条件,具有举办机构的能力,要与原投资人签署协议,明确接任后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接任者需向县级教育体育部门进行核准,核准同意后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要由董事会决定后由培训机构报县级教育体育部门核准同意后,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名称、语言类别。培训机构名称、语类的变更应经董事会同意后,由培训机构向县级教育体育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由,并提供可行性报告、课程、教材选择、师资和办学设置等情况,经县级教育体育部门核准同意后,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地址。培训机构地址变更,经董事会同意后,由培训机构向县级教育体育部门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事由,并提供新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办学条件的证明文件,经县级教育体育部门核准同意后,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终止。培训机构自行要求终止、超过1年未招生、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利用虚假招生简章与广告骗取钱财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等的,培训机构应当终止。终止办学的,要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由县级登记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销毁印章,并由审批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培训机构财务清算应退受训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发放教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偿还债务。培训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整治,发现问题要责令培训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复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重点对培训机构安全、人员、培训内容和资金进行监管。培训机构根据行业部门要求,强化内部管理,保障正常培训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要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地址和项目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实施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和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中国民族宗教政策和与历史不符的相关内容。不得伪造、变造、骗取、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每年1月31日前要将本年度课程设置、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图书及音像等相关培训资料需提交县级教育体育部门审核,由县级教育体育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定批准,报州级教育体育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十八条 开展线上培训的按照线上培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要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为其购买人身安全保险,以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要按照中国相关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要对每批次的参训人员登记造册,在开训一周内将参训人员名册和培训机构所有从业人员名册报送县级教育体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收费时段与培训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与标准要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人民币计收费,并依法出具发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行业监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适时组织开展安全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培训机构社会监督举报处置机制。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设立的培训机构都必须进行年检评估。

每年3月1日前,培训机构按照县级教育体育部门的年检标准和要求做好年检准备工作。县级教育体育部门根据年检标准和程序,组成年检评估工作组于每年4月30日前组织完成对上一年度培训机构的年检评估工作。县级教育体育部门根据年检评估情况,做出年检评估结论。年检评估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定为合格的,允许继续开展培训活动;评定为基本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限制招生;评定为不合格的,暂停当年招生并进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由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完成年检评估工作后县级教育体育部门要及时发布年检评估通报。


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实行“以县为主、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监督管理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监督管理好培训机构。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培训机构使用的教材和图书资料进行审定;牵头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做好培训活动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年检评估;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培训活动。

市场监管部门对招生广告宣传依法进行监管;对培训机构收费公示或明确标价行为进行监督;配合教育体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培训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申报进行审核、登记、颁发和注销办学许可证;经州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为培训机构审核、登记、颁发和注销营业执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监督培训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工业和商务科技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设立企业进行网上外资申报资料审核,并出具《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初始报告回执》给予备案;依法对培训机构开展后续跟踪服务管理。

公安部门依法对培训机构投资人及聘用的外国籍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查处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教育体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从事培训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外事部门负责配合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涉外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协助联系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新选址的培训机构项目用地进行合规性审查。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经营场所规划设计方案组织规委会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新建、改建、扩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的审核、验收;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的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部门(辖区派出所)根据职责依法对培训机构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协调工作,组织安全专项检查。

人民银行按照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指导开户行对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外汇局负责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培训机构涉及的相关外汇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街道)要将培训机构纳入社区安全管理范围,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相应部门。

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培训机构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3年。